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evinkuo17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一个爱情的两个空间
最近一直在与男友谈分手的问题,他提出来过,我也提出来过,可始终分不开。我总

是认为恋爱中的男女如果分手,一定是彼此不再相爱,或者其中一人变了心。

可我仍爱着他,他也从未否认过不爱我了。

于是,我流着泪问:「为什么?」

他抱头痛苦:「不知道。」

到底是什么阻挡了我们的爱情,非要两个相爱的人变成陌路?

我检讨自己:是不是我的脾气不够好,是不是我的职位太高?

是不是我的收入比他丰厚,是不是我不够温柔?

他说我已经够好了,独立、细心、能干、有个性。

可是我突然觉得太累了,我没有了自己的空间。

我们从相爱开始,几乎形影不离,甜蜜的如胶似漆渐渐变成了我们生活的全部,工作

以外的时间我们成了彼此的影子。对于女人来说,这样的生活时间越长,就越有安全

感,但对于男人,长久的“相依为命”就成了束缚或者包袱。

他从不轻易对我说:“NO”。

每天的晚饭在哪里吃,吃完饭是看电影还是打保龄,总是我来安排,每周末的节目也

都是我的打算,就连去看望我父母或他父母时买什么样的礼物,向来是我一手包办的

。如果他有反对意见,我就会因为计划被打乱而皱眉头、赌气,免不了也有脸红脖子

粗的时候。

我曾一度洋洋得意自己策划生活的能力,也习惯为我们的爱情安排每一个步骤:该庆

祝周年纪年时,尽管有一场他特别想看的足球赛即将转播,他也会衣衫整齐地陪我坐

在烛光晚餐前;我需要他陪我去Shopping,他就必须和聊得正热火的网友说:886

后来,他变得沉默寡言,变得心不在焉、变得懒散和消极。

于是,我们必须分开了。

分开后,我们彼此的空间又独立起来

他又开始弹吉他,开始听他喜欢的“BEATLS”。

我从他复苏的笑容中看到了自己的过失,我曾以为不分彼此的朝夕相处,就能相濡以

沫,我占据了他所有的空间,把爱情的“幌子”高高举在我们的头顶,直到那面旗帜

千疮百孔,经不起任何风吹草动。



上个周末,他打电话邀请我参加一个Party,做他的Partner。

他的声音还是那么温柔,我哭了,问他为什么还会选我?



他回答:「因为我依然爱你。」

我问:「还是原来的那个爱情吗?」



他说:「如果你一直都是你,我也一直都是我自己,那么爱情也永远是同一个爱情。」





彼此相爱的人呀,请不要为爱情丢了自己的空间去占据别人的空间,爱情是有生命的,

它需要呼吸,如果是两个空间为它提供氧气,它会生长得更美丽,那种美丽才是永恒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省 东森宽频网路 | Posted:2004-11-17 18:25 |
Reeve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彼此相爱的人呀,请不要为爱情丢了自己的空间去占据别人的空间,爱情是有生命的,

它需要呼吸,如果是两个空间为它提供氧气,它会生长得更美丽,那种美丽才是永恒的。

说得好,我也有同感
虽然爱对方,可是也要留有大家的空间才会长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17 22:26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kevinkuo17于2004-11-17 18:25发表的 一个爱情的两个空间:
最近一直在与男友谈分手的问题,他提出来过,我也提出来过,可始终分不开。我总

是认为恋爱中的男女如果分手,一定是彼此不再相爱,或者其中一人变了心。

可我仍爱着他,他也从未否认过不爱我了。
.......
爱情需要一个空间
会让人一再的想看
但是也是要保握这一些的空间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0-21 18: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84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