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我的解釋是「該文為不正確的」,但是並非一無所是,只是「一知半解」的法律概念比什麼都還恐怖!所以直接說他錯好了...
1.
首先針對優待券作說明,優待券有很多種型態,除了消費型、非消費型,還有免費的、對價的、特價的...不能一概而論。
2.
不能附期限的優待券,其實嚴格上而言,只有消費型、對價的優待券可以。這種優待券的特性就是,「花一樣的錢,有著相同的享受」...不會說買優待券就可以有折扣。
3.
該文中所謂「付過錢」,其實太抽象,因為目前法律仍是要依事實認定!也就是說,文章中的「付過錢」必須是「對價」的,才有可能有適用,非所有「有付過錢」的都可以...
EX: O--->這個消費付現=500,買優待券消費也是要500
X--->這個消費付現=500,買優待券消費只需要100
4.
二樓所言:
依據消保法..因為成交禮券即是完成單邊的交易,而店家有負責履約的責任不然就是詐騙了
此亦錯誤見解,因為縱觀消保法所有條文,無直接適用詐欺罪的法律效果,固不可能直接依據消保法。再者履約責任不履行,構成的是債務不履行責任,非一定構成詐欺罪之該當,此為兩件事,不可混為一談。
教學:
1.
優待券(消費型、對價的)之所以不能加期限、地點之現制,目前是因為消保法第12條的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2.
由於有該條文的現制,才能夠導出消費型、對價的優待券,有限制為無效。但是這種無效,仍然必須透過法院認定才可以,因為原本消保會要訂出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明訂預購的票券不能再加任何限制,且違法的業者可以交由主管機關處分,但卻偏偏沒有下文。
3.
那現在過期的禮券該怎麼辦?看是哪一種囉~ 除了上述我說可以的以外,其他的最好都是認了吧!因為私法自治,並且依據的法條並非有力,所以在消保會還沒制定出範本前,大家多留意才識正確的。
4.
那如果是「消費型、對價的優待券」呢?!這個絕對不因限制過期而失效,因為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只是當廠商不認帳時,有兩種方法:
A.向法院提出告訴,但這曠日費時,除非是幾百萬的禮券,不然真的很鳥><"
B.向消保會求助,可以打1950請求協助~ (別找消基會唷!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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