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29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yma611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恐嚇罪
因前些日子跟女友吵架
我跟他在MSN上聊天.應該說了不該說的言語吧
結果他天真的跑去警局告我恐嚇
事後2人都後會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15 20:15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以讓我先罵你一下嗎?!順便把你女朋友叫來,讓我也順便罵一下...= ="

1.女朋友銷案?看怎樣銷嚕...如果她都把證據交出去了,那基本上是不行的~ 除非,要讓您女朋友負上偽造文書、誣告罪,這樣才能夠銷案。

2.恐嚇安全罪的刑不重,但是要關還是一樣可以的!最多兩年而已...至於時間的長短,就看您自己跟您女朋友的表現囉~ 最好的情形,是在檢察官那邊就被擋下來^^"

3.先不用跟法官說啦!會先送到檢察官那邊去,去跟檢察官說吧...就一五一十,說不是認真的,就小倆口吵吵架,嘔氣...反正您女朋友也後悔了,兩個仁相親相愛的過去,事情應該可以化小為無。

4.(同二)

PS:別給我再吵架了!就算吵也請就事論事...而且講一句難聽的,到時候您會被關與否,都決定在女方身上唷~(至少我現在沒看到吵架內容)

建議:去101買幾件LV、香奈爾送她,巴結一下...晚上再去101頂樓看夜景~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9-17 14:04 |
weif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鮮花 x19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這有一個問題可以想想
為什麼警察想將恐嚇罪往上送,而加重竊盜卻吃案...@@"

承S版主所云...就老實誠懇的跟檢察官說明白,如果警察大人有呈報的話
還有最重要的...好好相處吧....就算吵架也非必要說出傷人的話....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17 20:14 |
負二代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weifan於2006-09-17 20:14發表的 :
嗯...這有一個問題可以想想
為什麼警察想將恐嚇罪往上送,而加重竊盜卻吃案...@@"

承S版主所云...就老實誠懇的跟檢察官說明白,如果警察大人有呈報的話
還有最重要的...好好相處吧....就算吵架也非必要說出傷人的話....

如果你是承辦警員(或警官),當案中當事人(你女友)和嫌犯(你),都不用費力且主動來做筆錄的時候,你會不會趕快送案?? ←題外話

教你個方法提供你做參考,去買些安眠藥(買藥局賣的成藥),到時開庭的時候帶在身上當作佐證,裝出一副誠懇且無奈的表情,對檢察官說,你因為xxxxx(自己掰,合理就好,但不能說喝酒)的關係,睡眠品質已經有一段時間很不理想,導致最近有服用"助眠藥物"的習慣,吵架當天你並不是真的有心想造成xxx(你女友)心生畏懼,請庭上給予被告一次機會。(能有多誠懇就用多誠懇的表情,肯定的說出這些話)
你女友也要幫你說些話,例如:當天真的被xxx嚇到了,因為他""從不曾""如此發脾氣過。等等.....


我先申明,並不是這樣做就一定會沒罪,只是這劇本滿好用的。至於怎麼會怎麼判只有天知道。


中部地區要裝監視器 可以找我       中部地區要裝監視器 可以找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26 12:2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30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