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由車旅遊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 [台灣自由車旅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TAIWAN CYCLING AND TRAVELING ASSOCIATION,簡稱 T.C.T.A.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自由車運動、自由車與各種交通工具相關產業、觀光產業發展,淨化與美化環境,提升生活品質與人文素養,創造健康、快樂、幸福、和平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會員,並接受其指導。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專屬網站,提供本會資訊,行銷相關活動、運動、團體、產業、公共資源,公開本會收支情況、創辦會員、榮譽會員、榮譽志工願意公開之資料。
二、規劃各種消費層級自由車運動與旅遊行程及相關整合服務與宣傳行銷事項。
三、規劃環境淨化與美化及相關整合服務與宣傳行銷事項。
四、所有規劃皆須具備教育、知識、科學、文化、娛樂、休閒等豐富生命的重要元素。
五、與各大專院校合作辦理企管、行銷、觀光、景觀、設計等學系學生實習事宜。
六、製作及發行相關研究文獻與影音作品。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註冊會員:在本會網站註冊者。
二、決策會員:
(一)創辦會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因協助本會初創業務,得享終身免繳會費之永久會員;名額限定為三十人;設創造者一人為本會發起代表人。
(二)普通會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
(三)榮譽會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或中華民國國合格設立之社會團體或公司行號;捐贈新台幣拾萬元以上者為白銀級榮譽會員、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者為黃金級榮譽會員、捐贈壹百萬元以上者為鑽石級榮譽會員。
(四)地方團體會員:凡中華民國國合格設立之地方性社會團體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
(五)全國團體會員:凡中華民國國合格設立之全國性社會團體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
三、志工:
(一)普通志工:在本會網站註冊;本會志願服務者。
(二)榮譽志工:本會普通志工,因表現優異,特頒予秀姑巒山級榮譽志工、雪山級榮譽志工、玉山級榮譽志工獎狀,以玆獎勵;每年得由常務理事長及理事長各推薦三人。
第七條:本會註冊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接收本會資訊與活動通知。
二、若本會設有論壇或留言版,得於本會論壇或留言版發表無破壞性之言論。
第八條:本會決策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本會活動參與優惠。
第九條:本會決策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決策會員大會開會前須繳清會費。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本會決策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決策會員資格: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喪失行為能力者。
四、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五、決策會員大會開會前未繳清會費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決策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決策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會議以MSN或Yahoo影音聊天室方式辦理,若MSN系統臨時出狀況,則改用Yahoo系統;會議時間、與會者帳號及會議相關資訊須依法於會前7日通知、公佈於本會網站,並須函報主管機關、邀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若主管機關因故未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效力。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監事會,得由本會決策會員提出全國年度工作、人員聘用與管理、資金籌措與預算等之規劃參選理監事長,經決策會員大會評選出理監事長各一人、副理監事長各五人以內,分別組織之;遇有理監事長出缺時,由副理監事長依當選順位代理;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掌理本會知識管理與職務交接傳承、會議資料之準備與召開、網站之經營與相關行銷企劃、推動全國及區域整合業務、志工招募與榮譽志工之推薦等;監事長負責對外、全國及區域整合業務與財務之監察等;任期均為一年。
第十三條:本會設各縣市理監事會,得由本會決策會員提出該縣市年度工作、人員聘用與管理辦法、資金籌措與預算等之規劃參選該縣市理監事,經各縣市之決策會員大會評選出各縣市之理監事長各一人、副理監事各五人以內,分別組織之;遇有理監事出缺時,由副理監事依當選順位代理;理事權責為知識管理與職務交接傳承、會議資料之準備與召開、製作該縣市業務資訊網頁、該縣市業務之推動、志工招募與榮譽志工之推薦等;監事權責為進行常務監事會議事宜及該縣市業務與財務之監察等;任期均為一年。
第十四條:因業務需要,本會理事及理事長得於收支可平衡情況下聘用人員,協助辦理本會交辦事項,但彼此之約定不得違反本會宗旨或妨礙本會發展,且若有任何超支或違反本會宗旨情形,該常務理事長或理事長需自行承擔償付事宜及相關法律之追訴責任。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決策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理監事長之會務報告。
二、審議理監事長候選人之年度工作規劃。
三、評選及聘任正副理監事長。
四、其他。
第十六條:本會各縣市決策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該縣市理監事之會務報告。
二、審議該縣市理監事候選人之年度工作規劃。
三、評選及聘任該縣市正副理監事。
四、其他。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二、審議理事長及理事之會務報告與下一季之工作計劃。
三、其他。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事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二、監事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三、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四、本會會員、約聘人員及志工獎懲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決策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本會決策會員均應出席。
第二十條:本會各縣市決策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該縣市理事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本會各縣市決策會員均應出席。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本會理監事及理監事長均應出席。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費:
(一)入會費:
(1) 全國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元。(2) 地方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3) 普通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
(1) 全國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元。(2) 地方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3) 普通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二、補助費。
三、基金孳息。
四、各種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每月由理事長及理事匯整列表,分別送監事長及監事核銷後,公佈於本會網站,並定期分別向決策會員大會與各縣市決策會員大會提出報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監事會或決策會員三分之一提經決策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決策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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