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由车旅游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 [台湾自由车旅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 TAIWAN CYCLING AND TRAVELING ASSOCIATION,简称 T.C.T.A. )。
第二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促进自由车运动、自由车与各种交通工具相关产业、观光产业发展,净化与美化环境,提升生活品质与人文素养,创造健康、快乐、幸福、和平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参加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为会员,并接受其指导。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建立专属网站,提供本会资讯,行销相关活动、运动、团体、产业、公共资源,公开本会收支情况、创办会员、荣誉会员、荣誉志工愿意公开之资料。
二、规划各种消费层级自由车运动与旅游行程及相关整合服务与宣传行销事项。
三、规划环境净化与美化及相关整合服务与宣传行销事项。
四、所有规划皆须具备教育、知识、科学、文化、娱乐、休闲等丰富生命的重要元素。
五、与各大专院校合作办理企管、行销、观光、景观、设计等学系学生实习事宜。
六、制作及发行相关研究文献与影音作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赞同本会宗旨,合于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本会会员。
一、注册会员:在本会网站注册者。
二、决策会员:
(一)创办会员: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因协助本会初创业务,得享终身免缴会费之永久会员;名额限定为三十人;设创造者一人为本会发起代表人。
(二)普通会员: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
(三)荣誉会员: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或中华民国国合格设立之社会团体或公司行号;捐赠新台币拾万元以上者为白银级荣誉会员、捐赠新台币伍拾万元以上者为黄金级荣誉会员、捐赠壹百万元以上者为钻石级荣誉会员。
(四)地方团体会员:凡中华民国国合格设立之地方性社会团体或公司行号之代表人。
(五)全国团体会员:凡中华民国国合格设立之全国性社会团体或公司行号之代表人。
三、志工:
(一)普通志工:在本会网站注册;本会志愿服务者。
(二)荣誉志工:本会普通志工,因表现优异,特颁予秀姑峦山级荣誉志工、雪山级荣誉志工、玉山级荣誉志工奖状,以玆奖励;每年得由常务理事长及理事长各推荐三人。
第七条:本会注册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接收本会资讯与活动通知。
二、若本会设有论坛或留言版,得于本会论坛或留言版发表无破坏性之言论。
第八条:本会决策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发言权、表决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
三、本会活动参与优惠。
第九条:本会决策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二、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及工作。
三、决策会员大会开会前须缴清会费。
四、其他应尽之义务。
第十条:本会决策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销其决策会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褫夺公权者。
三、丧失行为能力者。
四、不遵守本会会章及违背本会决议案者。
五、决策会员大会开会前未缴清会费者。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本会以决策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决策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本会会议以MSN或Yahoo影音聊天室方式办理,若MSN系统临时出状况,则改用Yahoo系统;会议时间、与会者帐号及会议相关资讯须依法于会前7日通知、公布于本会网站,并须函报主管机关、邀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若主管机关因故未派员列席,不影响会议效力。
第十二条:本会设理监事会,得由本会决策会员提出全国年度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资金筹措与预算等之规划参选理监事长,经决策会员大会评选出理监事长各一人、副理监事长各五人以内,分别组织之;遇有理监事长出缺时,由副理监事长依当选顺位代理;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并掌理本会知识管理与职务交接传承、会议资料之准备与召开、网站之经营与相关行销企划、推动全国及区域整合业务、志工招募与荣誉志工之推荐等;监事长负责对外、全国及区域整合业务与财务之监察等;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三条:本会设各县市理监事会,得由本会决策会员提出该县市年度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资金筹措与预算等之规划参选该县市理监事,经各县市之决策会员大会评选出各县市之理监事长各一人、副理监事各五人以内,分别组织之;遇有理监事出缺时,由副理监事依当选顺位代理;理事权责为知识管理与职务交接传承、会议资料之准备与召开、制作该县市业务资讯网页、该县市业务之推动、志工招募与荣誉志工之推荐等;监事权责为进行常务监事会议事宜及该县市业务与财务之监察等;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四条:因业务需要,本会理事及理事长得于收支可平衡情况下聘用人员,协助办理本会交办事项,但彼此之约定不得违反本会宗旨或妨碍本会发展,且若有任何超支或违反本会宗旨情形,该常务理事长或理事长需自行承担偿付事宜及相关法律之追诉责任。
第五章 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决策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议理监事长之会务报告。
二、审议理监事长候选人之年度工作规划。
三、评选及聘任正副理监事长。
四、其他。
第十六条:本会各县市决策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议该县市理监事之会务报告。
二、审议该县市理监事候选人之年度工作规划。
三、评选及聘任该县市正副理监事。
四、其他。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根据本会宗旨及任务推展会务。
二、审议理事长及理事之会务报告与下一季之工作计划。
三、其他。
第十八条:本会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事会员履行会章事项。
二、监事年度工作计划之执行。
三、本会预决算及经费收支之审核事项。
四、本会会员、约聘人员及志工奖惩之审核事项。
五、其他。
第六章 会议
第十九条:本会决策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大会;本会决策会员均应出席。
第二十条:本会各县市决策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该县市理事主持,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大会;本会各县市决策会员均应出席。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监事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大会;本会理监事及理监事长均应出席。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之来源:
一、会费:
(一)入会费:
(1) 全国团体会员新台币叁仟元。(2) 地方团体会员新台币贰仟元。 (3) 普通会员新台币壹仟元。
(二)常年会费:
(1) 全国团体会员新台币叁仟元。(2) 地方团体会员新台币贰仟元。 (3) 普通会员新台币壹仟元。
二、补助费。
三、基金孳息。
四、各种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本会经费收支帐目,每月由理事长及理事汇整列表,分别送监事长及监事核销后,公布于本会网站,并定期分别向决策会员大会与各县市决策会员大会提出报告,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二十四条: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二十六条: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监事会或决策会员三分之一提经决策会员大会决议修改之。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决策会员大会通过,报请内政部核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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