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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续这题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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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v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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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法续这题如何解?
图 1.
请问法续这题如何解? 依何法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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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2-13 00:08 |
jasonwu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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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 254 条 诉讼系属中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虽移转于第三人,于诉讼无影响。但第三人如经两造同意,得声请代当事人承当诉讼。
前项但书情形,仅他造不同意者,移转之当事人或第三人得声请法院以裁定许第三人承当诉讼。
前项裁定,得为抗告。
法院知悉诉讼标的有移转者,应即以书面将诉讼系属之事实通知第三人。第一项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其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依法应登记者,于起诉后,受诉法院得依当事人之声请发给已起诉之证明,由当事人持向该管登记机关请求将诉讼系属之事实予以登记。诉讼终结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声请法院发给证明,持向该管登记机关请求涂销该项登记。
-------------------------------------------------------------------
依民事诉讼法第254条之规定,甲乙仍可续行诉讼
纯属个人之见解,如有误,还请诸贤达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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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7-12-13 00:39 |
jasonwu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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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文章可以参考一下
http://www.exam-point.com.tw...8/f/f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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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7-12-13 01:02 |
喵喵小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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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一楼的,且依民诉第401条规定,确定判决对丙亦有效力。
这就是「当事人恒定原则」啦,其实这种题目不用硬记,只要想:当被告将诉讼标的移转出去时,若原告之诉因此就不合法或无理由,那原告不是要一直向受让该标的的人提起诉讼吗?这样下去,这个诉讼要到何时才会终了呢?所以要透过当事人恒定原则来保障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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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2-13 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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