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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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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緊急!法緒1題
20歲的甲18歲的乙為某大學的學長學弟甲學長幫某學弟代考期末考某科使乙順利及格乙為感謝甲使對甲表示說:「為了報答你幫我代考送你一支限量手機!」甲允而受之則該贈與契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效力未定

(D)有效但乙的法定代理人得撤銷

 

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B

這應是學界爭議,限量手機非日常生活所必須,有大大有哪位學者的書能讓我拿來申訴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1 09:35 |
龍大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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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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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答案也沒錯,因為限制行為人締結契約,應得法代同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1 09:48 |
cho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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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龍大俠於2008-10-21 09:48發表的 :
我覺得答案也沒錯,因為限制行為人締結契約,應得法代同意

我也這樣覺得
限制行為能力人
單獨行為是無效
但契約行為要法代同意
不是這樣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10-21 10:06 |
kilang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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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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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想到限制行為人力,契約等等問題,
都不用這麼複雜,

因為本題的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 無效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以藝術充實生活,以智慧涵養人生
生活的依據為何:
志於道、據於德、依於仁、游於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1 11:46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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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kilang於2008-10-21 11:46發表的 :
不須想到限制行為人力,契約等等問題,
都不用這麼複雜,

因為本題的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 無效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管見以為,這應是學界爭議!

  大學期末考某科?其是否構成整體考試之全部,甚至學年成績及格與否之疑義。
  亦如李震山所探討幾各過退學,基於比例原則,端是是否構成違反公序良俗之疑慮
  限量手機非日常生活所必須,職是之故,並無日常生活所必須之慮。
  依題所問乃贈與契約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應於CD均給分。
  再者,這應是學界爭議拿來考選擇題著實過於xx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0-21 12:5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1 12:01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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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的違反公序良俗 表情

不要老是牽扯什麼"學界爭議"
鑽牛角尖於學習並無幫助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 | Posted:2008-10-21 13:02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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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是學界爭議,有大大有哪位學者的書能讓我拿來申訴嗎?"

敝人發覺板大許多問題都說"學界爭議"
既是學界爭議
表示老師意見不同
相關資料應很容易拿出比較
如此才是學界爭議

板大既云學界爭議
又要求他人代尋符合自己意見的書

個人覺得這是
版大與學者(典試委員)的爭議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 | Posted:2008-10-21 13:08 |
fjuho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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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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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 無效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1 16:20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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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們有幫找資料在高談闊論也不遲,法律是社會科學,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釋方法。
而我愛布布所言部份,例釋字382退學處份一直重新被學者抓出來討論(各級學校到私立學校再到類此之處分),又例我所問知客體錯誤那一題,林山田林東茂陳子平都認為客體錯誤非錯誤而是行為錯誤之同一面性產物,角度不同就有不同的觀點。
這非申論題,不可否認有些選擇題的題目會變成申論題的題目。(我沒說這一題會,別自己多想)
況且,我沒說我一定對,貼版出來乃希望大家能討論,甚至幫忙找出資料,綜觀所述都僅止於情緒面言詞非學術討論。
再者,我人微言輕,所知有限,望借助各位同窗的力量提升所知及分數。
最後,我今有在邱聰智教授書上,看到類似的論說,但還不足論證之地步。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0-21 21:5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1 21:43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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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好似想把前後二行為切開,不管前行為合法與否而單論贈與部分。倘若,此列換成公務員答應某議會代表替她姪子安插在公所的公職缺,答應事後贈與勞力士手錶一只,前行為的違法,還要談論之後的契約的效力嗎?那當事人如果換成精神障礙者,不就如同C的效力未定,D還要法定代理人來撤銷契約喔!好像自亂了陣腳了。 表情
只是舉個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例子,也可以用原來的未成年人,不需要往牛角裡鑽,你喜歡就行了,大師~依你自己的見解就可以了! 表情


[ 此文章被clarkhuang在2008-10-22 01: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1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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