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6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gelwu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鲜花 x5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晴天][喜欢] 为什么婚前性行为是罪?
今天香港社会对男女性关系的观念,更趋随便,宽松。持守着性只能限于正常的婚姻关系之内的人士,住住被认为是[守旧],是[压抑正常表达],是被取笑的对象。

问:一个基督徒如果只和一个异性相爱,有婚前性行
为可以吗?
答:首先,我要你先问一问自己,你们为什么要在婚前
有性行为?是因为情欲?是因为爱情?若是前者当然不
对,若是后者呢?是否相爱就可以做任何事,即使是不
合法,不蒙神喜悦的事?
    其次,我们要问:我们还未成为夫妻,就做只有夫
妻才可以做的事,合圣经的真理吗?神喜欢我们这样做
吗?
    性,是神赐给夫妇的恩物,也是神定规只有夫妇才
可以享有,因为神说:「人...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
体」(创世记二:24),这是新旧约一贯的真理。在夫妻
之外的性行为,都被神定为罪行:已婚的被定为奸淫
(adultery),未婚的则被定为淫乱 (fornication,现代
译本多译作 sexual immorality)。这些罪在旧约是要被
石头打死的。在新约恩典时代是否就可以从轻发落呢?
不是的,到新约时,耶稣的标准更高,祂说:「凡看见
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
福音五:28)根据主耶稣的警诫,既然「想」都不可以,
何况是「行」呢?基督徒的「爱」若不合符圣经的真理,
这种爱是有问题的。
    也许你会说:「世人都这样做,我们不如此,就会
很落后,会和世界脱节。」是的,今天世人都把婚前性
行为看作是很平常的事,而且越来越多人在十五、六岁
就已有性经验。正因为如此,今天的人已没有什么所谓
道德感,全世界的道德正急速向下滑泻。不过我们要问:
「世人这样作,我们基督徒是否也要照样作?」答案当
然是否定的。基督徒不但不照做,更应该朝反方向走。
当我们查考圣经就知道,什么时候世人的道德往下沉沦
时,神就呼召人出来,要他们分别为圣。以诺,挪亚,
亚伯拉罕等莫不如是。这是神的心意,也是今天教会的
见证使命,若不如此,教会怎能成为世上的光,世上的
盐呢?
    也许你还会说:「这真是束縳,会拦阻人信耶稣。」
也许你说的是,不过,信耶稣从来就不是一条宽松的路。
耶稣就毫不隐瞒的说:「引到永生,那门是窄的,路是
小的」(马太福音七:14)。真正信耶稣是要脱离罪,而
不是和罪作朋友的阿!能不犯控制着世人的罪的,才是
真自由,真释放阿!



吃醋是因为喜欢 ,
生气是因为在乎,
发怒是因为太爱,
受伤只是因为不想失去‧‧‧

好感同喜欢是不相等的,
要有好感先做得朋友,
要有钟情先做得情人,
要有爱先可做得夫妻!

幸福很单纯....所以要很单纯的人才容易获得   *^o^* (大家都要幸福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香港和记电讯 | Posted:2009-01-25 18:16 |

首页  发表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44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