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法緒]97關務特考三等法學知識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56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eauty86
級別:
小人物
x0
x20
分享:
▼
x
0
[法緒]97關務特考三等法學知識
一、甲將A屋出租於乙並交付之,針對A屋,乙為何種占有?
(A)自主占有
(B)間接占有
(C)占有輔助
(D)他主占有
為什麼答案是"他主占有"呢
二、下列何者非權利義務之客體?
(A)裝瓶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2-26 23:21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1.乙並非以為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該屋,所以非自主占有,而是以為他人所有而占有,所以是他主占有。
2.權利義務的客體系指民法上的物,依民法物的要件,必須是除人以外有經濟上價值且得以支配的單獨有體物或能量,B身上之人工心臟由於並不能也尚未與人體分離,所以只能是人(人的器官),不能該當為物,如果分離了才有可能為物。
3.甲的行為與認知中發生不一致,在本案這屬對事實認知的不一致,而並沒有對法律認知不一致,法律錯誤是指甲以為用毒巧克力殺人是沒有犯罪的,他才為該行為,而在本案並不屬之。
本案的錯誤係屬事實錯誤,而且是對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偏離所不知的錯誤,所以也是屬構成要件錯誤與因果流程錯誤。也係屬打擊錯誤,可參考刑法的錯誤理論。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kb19791109) | 理由:
感謝熱心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1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27 07:57 |
beauty86
級別:
小人物
x0
x20
分享:
▲
謝謝你的解答
我想再問的是第一題的"間接占有"不能嗎
感謝
x
0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2-27 08:51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7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