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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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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過失傷害罪&強盜殺人罪--二問
ㄧ、甲不小心砍斷乙的右手臂,係犯何種罪名?
(A) 甲犯傷害致重傷罪
(B) 甲犯重傷害罪
(C) 甲犯過失重傷害罪
(D) 甲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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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6 21:11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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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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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6 21:11 發表的 刑法--過失傷害罪&強盜殺人罪--二問: 到引言文
ㄧ、甲不小心砍斷乙的右手臂,係犯何種罪名?
(A)      甲犯傷害致重傷罪
(B)      甲犯重傷害罪
(C)      甲犯過失重傷害罪
(D)      甲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因為砍斷了,刑法第10條,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稱重傷。


二、強盜後又當場殺人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犯強盜罪和殺人罪,二罪併罰
(B)      犯強盜故意殺人罪
(C)      為強盜罪和殺人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殺人罪
(D)      犯強盜致死罪
答案B

我的疑問是 A為何不可??


因為強盜殺人罪是結合罪,刑法332條第一項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所以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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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6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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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6 21:11 發表的 刑法--過失傷害罪&強盜殺人罪--二問: 到引言文
ㄧ、甲不小心砍斷乙的右手臂,係犯何種罪名?

我的疑問是
文字中有”不小心”,所以我知道是 過失
但是為何 (D) 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不可呢?

二、強盜後又當場殺人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犯強盜罪和殺人罪,二罪併罰
(B)      犯強盜故意殺人罪
答案B

我的疑問是 A為何不可??


第一題
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例如甲開車不小心撞傷乙(普通傷害),乙後來因傷口惡化而截肢。
過失重害罪:即本題情形,一刀下去就已成重傷了。

第二題
就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同時符合強盜罪和殺人罪之要件。
因為刑法就二罪有結合犯的規定(332條第一項),
而結合犯的不法構成要件本來雖係兩個單一的構成要件,
但在立法上卻將其結合成為一個不法構成要件。
所以在法的概念上屬行為單數,裁判上只論一罪。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6 22:0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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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6 21:51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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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之所以會認為第2題, 為什麼不是A 犯強盜罪和殺人罪,二罪併罰....
其實樓主這樣想也不算錯, 因為若是分別起意去強盜甲, 然後殺了乙!! 這樣答案就是A了....

題意不明顯, 只好用最簡單的思維去想, 就是強盜結合罪....B
(選擇題通常都不要把案情想的太複雜, 不然會踩到地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6 22:08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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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因為於當場,所以時空密接性的關係,
所以應該視為一行為,
而且條文又有強盜殺人結合犯的規定,
應該這個選項比較適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6 22:16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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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思考幾個問題:

Q1
1.重傷害算不算傷害?
2.有沒有搶奪致強盜罪?(比較刑法第329條)

Q2
1.強盜之後隨即殺人的情形;強盜之後開門出去再折回去殺人的情形,兩者有何不同?
2.何者比較可惡?各該怎麼罰?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6 22:56 |
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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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6 22: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您思考幾個問題:

Q1
1.重傷害算不算傷害?
2.有沒有搶奪致強盜罪?(比較刑法第329條)

Q2
1.強盜之後隨即殺人的情形;強盜之後開門出去再折回去殺人的情形,兩者有何不同?
2.何者比較可惡?各該怎麼罰?
Q1
1.重傷害算不算傷害?
答:重傷害算傷害,因為傷害罪中,含有重傷害罪!

2.有沒有搶奪致強盜罪?(比較刑法第329條)
答:應該有吧!
因為 強奪罪 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刑法325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25
強盜罪 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刑法32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28
我覺得兩個應該可以連貫吧?

Q2
1.強盜之後隨即殺人的情形;強盜之後開門出去再折回去殺人的情形,兩者有何不同?
答:隨即一定會被殺死;再折回去,被害人會有機會脫逃!

2.何者比較可惡?各該怎麼罰?
答:隨即比較可惡,依據刑法332 第一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32
處以 死刑或無期徒刑,應該沒有比這更重的罪了吧!

不好意思,不知道兇手再折回去,要怎麼罰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accreba在2009-03-16 23:47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6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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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一.刑法第332條第一項強盜殺人結合犯.原本係為.刑法50條實質競合兩行為兩罪之範疇.

而因刑事政策上之需要而列為法律評價上一罪.又其判斷係以行為人犯強盜及殺人這

兩罪之間其地點.時間是否具備銜接性.關聯性(88台上字3711號判決).故.行為人同時

具有強盜及殺人之故意.以不待論係先強盜後殺人或先殺人後強盜.且行為人於實行強

盜之時.而當場另起殺人之犯意.亦是成立本罪.惟.對其本罪係為強盜.而殺人為相結合之罪.

故行為人以論以強盜殺人罪之結合犯.不論本罪(強盜)既遂未遂.相結合之罪(殺人)一定

既遂.否則殺人未遂僅能退回為刑法50條實質競合數最併罰.

二.依題意行為人犯強盜而當"場故"意殺人.題目中最多只給你"當場".所以只好選強盜殺人結合犯

三."不知道兇手再折回去,要怎麼罰"-->強盜行為完成.而行為人臨時起意而將被害人殺害.

且對這兩罪之行為在地點.時間是不具備銜接性.關聯性故以刑法50條數最併罰


        ~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17 12:55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17 00:3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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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284第1項後段,我國刑法根本沒有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所以選C

Q2刑法332第1項強盜殺人結合犯,如果A可以,那332第1項不是白定的嗎,根本就沒有派上用場的機會了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17 06:28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7 02:14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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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6 23: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2
1.強盜之後隨即殺人的情形;強盜之後開門出去再折回去殺人的情形,兩者有何不同?
答:隨即一定會被殺死;再折回去,被害人會有機會脫逃!

2.何者比較可惡?各該怎麼罰?
答:隨即比較可惡,依據刑法332 第一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32
處以 死刑或無期徒刑,應該沒有比這更重的罪了吧!

不好意思,不知道兇手再折回去,要怎麼罰

.......


大大所引刑法332條的網址進去,點選下方的判例,應該就可以了解了.....
例如:
  8   27上字1631
13   29上字452
15   30上字2559 

樓上大大所提「兇手再折回去」應該是指另行起意殺人吧!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7 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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