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麗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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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6-04 09:22 發表的 民法總則: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一、甲今年 16 歲,其所為下列行為,於民法究否有效?(30 分) (一) 經其父母同意,與滿 20 歲之乙女訂定婚約並結婚,其訂婚與結婚。 ....... 訂定婚約部份同樓上說明 結婚部份,你只要記得989條與990條是兩個獨立的撤銷權,其撤銷權人及撤銷之要件各異, 所以撤銷權人原則上得分別行使,所以即使甲經其父母同意與乙結婚,於符合989條之要件時, 撤銷權人自得行使撤銷權。 22年上字第1083號判例要旨: 法定代理人所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結婚撤銷權,不因其事前同意結婚 而受影響,此徵之同條認婚姻當事人有撤銷權之法意極為明瞭。 29年上字第555號判例要旨: (一)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除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 或已懷胎者外,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撒銷,此在民 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規定甚明, 是未達結婚年齡人之結婚,雖曾得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當事人亦得請求撤銷。
(二) 民法第九百九十條但書,所謂結婚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專 指法定代理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 而言,當事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自 不適用。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4 21:3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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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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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04 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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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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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一、甲今年 16 歲,其所為下列行為,於民法究否有效?(30 分) (一) 經其父母同意,與滿 20 歲之乙女訂定婚約並結婚,其訂婚與結婚。 (二) 受僱於 A 為店員,每天與 A 之客戶進行買賣行為,其買賣行為。 (三) 經其父母同意向 B 機車行購買機車一輛,但因 B 給付遲延,甲未經其父母同意,向 B 催告 給付後,逕向 B 解除買賣契約,其催告行為與解除契約。 擬答: 本題涉及行為人16,未成年,是否有行為能力問題,回答如下: (一) 1訂婚,甲男16,無結婚能力(民976),故其婚無效. 2,結婚:甲男16,知無結婚能力(民980),故其婚姻無效. 與其父母同意無關. (二) 1甲受雇,為契約關係,題旨未明其是否另有103之授權代理權行為.故 (1)出售K約:應為無權代理,其效力未定(民法170) (2)交付物:物權行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民118) 2又代理行為與原因行為獨立性,故其未成年未經法代同意,僅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對代理行為是否成立無關. (三) 1催告行為:民254,為準法律行為類推意思表示,甲未成年未受法代事前允許,無效.(民77) 2解約行為:為單獨行為之法律行為,形成權,無效.(民78)
(以上請大大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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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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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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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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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更正: (一)訂婚無效,結婚得撤銷 1,訂婚:.......,此為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一般判斷.唯民法未有規定其效果,是否類推適用989,990.管見以為,依一般法律行為判斷即可.因其並無重要性到結姻. 2,結婚:.......,此為一般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之判斷.唯考量身分行為之社會重要性及當事人權益,民989規定其效果為得撤銷.又未得法代同意,亦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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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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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1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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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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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一、甲今年 16 歲,其所為下列行為,於民法究否有效?(30 分) (一) 經其父母同意,與滿 20 歲之乙女訂定婚約並結婚,其訂婚與結婚。 (二) 受僱於 A 為店員,每天與 A 之客戶進行買賣行為,其買賣行為。 (三) 經其父母同意向 B 機車行購買機車一輛,但因 B 給付遲延,甲未經其父母同意,向 B 催告 給付後,逕向 B 解除買賣契約,其催告行為與解除契約。 擬答: 本題涉及行為人16,未成年,是否有行為能力問題,回答如下: 為保護未成人立場,民法特設有關保護規定,一來維護交易安全及身分安在,另外亦有保障當事人(未成人和相對人)目的. (一) 1訂婚,甲男16,無結婚能力(民976),故其婚無效.此為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一般判斷.唯民法未有規定其效果,是否類推適用989,990.管見以為,依一般法律行為判斷即可.因其並無重要性到結姻.
2,結婚:甲男16,知無結婚能力(民980),故其婚姻無效.此為一般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之判斷.唯考量身分行為之社會重要性及當事人權益,民989規定其效果為得撤銷.又未得法代同意,亦得撤銷(990).本件已得法代同意,禁反言,則應認其無本條之撤銷權.
與其父母同意無關. (二) 1甲受雇,為契約關係,題旨未明其是否另有103之授權代理權行為.故 (1)出售K約:應為無權代理,其效力未定(民法170) (2)交付物:物權行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民118) 2又代理行為與原因行為獨立性,故其未成年未經法代同意,僅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對代理行為是否成立無關. (三) 1催告行為:民254,為準法律行為類推意思表示,甲未成年未受法代事前允許,無效.(民77)因催告為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即有表示,但其效力依法律,非依其表示法效,同為保護未成人目的,類推適用意思表示之規定. 2解約行為:為單獨行為之法律行為,形成權,無效.(民78)
......... 再整理一下,請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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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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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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