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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歷屆考古題數問(96~98)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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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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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歷屆考古題數問(96~98)PART1
不好意思
這次換行政法的問題
還是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感謝回答的大大們
已解決題目會改用紅色字體
懇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98原住民四
A41、行政處分於相對人提起訴訟前已執行完畢,但其執行之法律效果仍舊存續者,若相對人欲主張權利救濟,應提起何種訴訟?
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請問處分已執行完畢,為何不能選確認訴訟呢?
D48 某甲搭乘台鐵火車返鄉過節,因司機駕駛不慎致身體撞擊車廂受傷。某甲應依據何等法律基礎主張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人之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物之責任
民法侵權責任 民事契約責任
----------我知道不是B,請問本題中ACD要如何判斷呢?
98基警
C8、預算案實質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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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12-11 23:2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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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1 12:10 |
y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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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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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行政處份效力還在當然是提撤銷之訴 只提確認之訴並無實益
因為確認訴訟只是確認法津關係 只有要求撤銷處分才能去除先前所為之法律效果
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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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日本AT&T環球網絡 |
Posted:
2009-12-11 13:21 |
dance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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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退除役三
C20、下列地方自治團體之一級機關首長,何人得由直轄市長以政務官任免之?
主計 人事 交通 警察
----------請問該法源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除主計.警察.人事.政風外,可由直轄市長以政務官任免
98公路升資(士升佐)
B7、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此乃指下列那一種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律優位原則 從新從輕原則
-----------請問A錯在哪呢?行政機關行為依本法為之,這不是依法行政嗎?
重點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意即若有其他特殊法律規定者,依其他法律,所以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97原住民四
B30、下列何者不屬於需當事人協力的行政處分?
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通知補繳所得稅 任命為公務員 核准專利權
----------請問何謂當事人協力?D為何錯呢?
當事人協力應該是指需要人民之一方有所動作的
像申請補發身分證是因為人民去申請,行政機關才需要動作
通知補繳所得稅是因為人民漏稅才需要行政機關通知
任命為公務員是需要人民同意的處分
"核准"專利權是機關核准,"核准"的動作與人民無關....為機關單方面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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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2-11 14:50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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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公路升資
D29、A因欠稅40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送交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台北行政執行處即通知有關機關以A未完稅為由限制其出境,A不服限制出境之處分,得提起何種法律救濟?
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復查 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向台北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
-----------請問答案為何是D,B錯在哪呢?
個人見解:
此乃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因限制出境乃「行政執行法之直接強制」,故救濟之方式乃是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異議」。
至於若「欠稅40萬」行政處分之求濟,則向台北市政府國稅局申請「複查」後,始能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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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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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10-03-01 14:16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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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9 、下列那一種行政訴訟類型,並無假處分之適用?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撤銷訴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請問該法源依據?又為何撤銷訴訟無假處分適用?
個人見解:
行訴法第298條第1項: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其所謂「保全強制執行」之利益乃指公益或公法上之利益,須為「假處分」(暫時強制執行)!
其選項中,只有「撤銷訴訟」為撤銷公法上之利益(撤銷行政處分),自然不為「假處分」之適用!
這也就是行政法中,保護公權力之老大心態,不以保護人民之權利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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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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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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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14:27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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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公路升資
D29、A因欠稅40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送交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台北行政執行處即通知有關機關以A未完稅為由限制其出境,A不服限制出境之處分,得提起何種法律救濟?
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復查 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向台北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
-----------請問答案為何是D,B錯在哪呢?
不好意思,此題原錯解,因此為「多階段行政處分」!須從題意了解:由「那一個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決定,才會決定訴願對象!
讀書且查書四種版本後,以「83年3月16日行政法院庭長評事會議」為根據:
【法律問題】
營利事業欠稅在一百萬元以上,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機關查報即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以副本送達原告(營利事業負責人)。該項財政部函請限制出境之行為,是否為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有下列三說:
【討論內容】
【甲說】
財政部該項函請限制出境,僅係請求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對原告予以限制其出境,而原告應否受限制出境,有待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之決定。是該項函送行為,顯尚不發生限制原告出境之法律上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而該項函件副本之送達原告僅屬事實之通知,尤非處分書可比。
【決議】採甲說。
此評議解釋,其限制出入境之訴願機關究竟為何?其決定關鍵在於由「那一個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決定」來判斷!
故上題之敘述中「台北行政執行處即通知有關機關以A未完稅為由限制其出境」,表示為「台北行政執行處」決定之行政處分,故向台北行政執行處提起救濟,故得聲明異議!
而下題,由財政部要求作成的行政處分,故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而財政部由行政院管轄!
95年身障三
(d)25 欠稅人接獲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通知,據財政部來函欠稅人已達限制出境標準,應予限制出境。此項通知欠稅人如有
不服,提起訴願,應由下列何機關管轄?
(A)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B)內政部(C)財政部(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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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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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23:47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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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8 某甲搭乘台鐵火車返鄉過節,因司機駕駛不慎致身體撞擊車廂受傷。某甲應依據何等法律基礎主張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人之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物之責任
民法侵權責任 民事契約責任
----------我知道不是B,請問本題中ACD要如何判斷呢?
個人見解:
答案應是C,依民法侵權責任,詳見民法第192-195!當然,某甲可一併向台鐵請求賠償!
國賠法須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但鐵路司機非行使公權力,故不能依國賠法請求賠償!
98基警
C8、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何種性質的
法律,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事務性法律 普通性法律 措施性法律 時效性法律
----------請問ABCD是什麼意思?能否舉例一下呢?
個人見解:
預算案為「措施性」法律,此乃名詞定義,其意思乃一段期間所進行「措施性」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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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10-03-13 10:17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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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9 、下列那一種行政訴訟類型,並無假處分之適用?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撤銷訴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請問該法源依據?又為何撤銷訴訟無假處分適用?
行訴法298: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行訴法299: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個人想法:就假處分乃為「暫時狀態之處分」(參照行訴法298),就撤銷訴訟而言,其必須經訴願決定後,不服,始得提起!而即使是「違法之行政處分」經訴願提起後,行政執行不因訴願而停止!故就撤銷訴訟之標的--違法的行政處分,是屬於「真執行」(參照行訴法299),根本不需要「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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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10-03-15 13:17 |
vins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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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8 某甲搭乘台鐵火車返鄉過節,因司機駕駛不慎致身體撞擊車廂受傷。某甲應依據何等法律基礎主張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人之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物之責任
民法侵權責任 民事契約責任
----------我知道不是B,請問本題中ACD要如何判斷呢?
旅客購票乘坐台鐵火車返鄉為私人之間所訂定之旅客運送契約 民法第645條,故適用民事契約責任
A:因為一題意無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造成侵害之問題 故有關國家賠償法皆不適用,可刪除AB選項
c:侵權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觀要有 故意過失(司機是過失)
客觀要有 侵害行為 ...............司機的不法行為??駕駛不慎嗎??算不算不法行為
侵害權利 ....身體受傷
造成損害....有
有因果關係....應該也有
有構成要件的成立方能討論不法性(司機可否主張緊急避難呢??)及有責性...
以下省略....總之要論證司機有侵權行為太難 不如直接用民法645去請求會比較簡單
但主要是因為請求權的有所為的檢驗順序 避免檢討某些特定請求權基礎時需要其他的請求權作為前提,
故D的答案最好,C也不完全錯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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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10-03-16 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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