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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97特考公路監理佐級-法學大意
97特考公路監理佐級-法學大意

11題:甲承租乙之土地種植果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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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29 10:13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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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條第二項:不動產之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故為土地所有人乙之所有。

但甲有取得權,查民法第70條第一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請參考之,如有誤,請多多指教。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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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還未分離,故所有權還是地主的(成分).
僅有債之關係的收取權(因租賃權而來)
等收取得,即原始取得動產所有權.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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