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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行政法練習行政訴訟4
稅捐單位因為誤為退稅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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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2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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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機關得主張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按在公法領域發生財產變動,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即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不合法之財產變動應予回復,受有損害之他方對受有利益之一方,即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515號解釋參照)。
2.依職權以行政處分命甲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3.該機關得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要求甲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又參照民法179條規定:「準用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4.又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處分文書定有履行期間,如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小的以為本題應加考:甲得主張何種理由拒絕返還該款項,又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表情

補充說明:小的對柏大法學涉獵之巨細靡遺,甚為佩服,不過疑問也油然而生。
因為小的學習之路是以高普考為學習範疇,而柏大在本版提出問題之廣度與深度。
在小的眼中,似乎遠逾高普考,甚至司法考試範圍,尤其柏大提出的書單
在小的淺見,似乎都是"我的司法院大法官學習之路"
因此敢問,柏大應考之考試為何?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10-01-02 23:1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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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1-02 22:3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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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書單是別人給的,我收單去買書而已.目前在努力看中.要謝謝給書單的大大們.
.............
另外題目的擬答,個人的看法,是各有能人.所以才努力提問及自我練答.
...........
像這一題,爭點真的很難想像:
1,退稅:有利的違法行政處分
2,撤銷有利行政處分<信賴保護問題>
3,撤銷後,公法上不當得利,但如何執行?(問點在取回),財稅派人去收?有何依據?送行政執行處?(行執11)沒有這個不當得利請求權的依據?
4,另發行政處分要求返還?(符合行執11吧),但是否為人民之義務?有行政處分人民就有義務?(依那條法令可以發這個行政處分去要?)
5,所以最後是去行政法院告行政訴訟法8,一般給付之訴,取得法院判決書時送給行政執行處去執行.(如此才要得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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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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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
承辦人一定有疏失
正常做法
1.承辦人夥同主管登門道歉
2.請他歸回(NO)
3.報警(侵占罪)
4.起訴後附民事要求還回(一定有罪)
5.要不回部分承辦人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04 08:54 |
frankey2000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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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98年稅務三等的題目。

涉及公法上不當得利應如何處理的相關問題,
此處有特殊爭議,應以行政處分說﹝反面理論﹞、一般給付之訴說(行訴§8)兩說並陳,
可能才是出題老師想要考的。

至於實務見解大多採一般給付之訴說;而學說見解不乏有採反面理論者。

以上非答題正式結構,請參考看看,還請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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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2 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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