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怡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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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大大所提出的爭點 讓我有思考及拼命翻閱筆記及複習的機會 這題好像可以從很多方面探討,如:擇一故意及間接故意(但答案不是 )及過失責任之信賴原則 理由: (一)預見後車會撞上,卻放任結果發生,心想即使撞上也無妨,(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義而論,甲可能是無罪,應依法甲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惟,就實務上,主張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在不超過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應為之,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引自:周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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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7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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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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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17 23:08 發表的 : 一可能成立§271→代§13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其發生並不違反本意」,客觀上惟,風險實現是由「甲所實現」,非乙的風險中實現!所以乙不成立。所以…甲不成立犯罪…哈…
二、個人認為,你朋友的比筆記中,認為是要迴避的,是因為→相當因果關係,如果當時離開,就不會發生死亡。所以依此見解,會成立§276,所謂「客觀預見可能性、及注意義務的違反」認定是成立的。
.冰大大,你覺得要怎樣解呢?
本人認為是這樣…有不同意見嗎…請指教:謝謝… 如果以 271 I 論甲的話,是「 不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成立要件 1.結果之發生(○)→ 2.保證人地位( x) 筆記上之所以認為停紅燈要去閃,是基於「開車行為」所主張的「信賴原則」,而信賴原則之主張有其界限,若可預見且有充裕時間可迴避結果之發生,是不得主張的。準此,認為「停紅燈」要去閃。(不過筆記上的乙並非從後方過來,而是從前方過來,且只有寫甲 可預見,題目的未必故意是我自己加的) -- 補充--原本的題目:甲開著車,停紅燈,乙騎機車,從對向200公尺處騎過來,但甲發現,乙偏偏倒倒的,自己有可能會被乙撞到。 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3-17 23:12 發表的 : 感謝各位大大所提出的爭點 讓我有思考及拼命翻閱筆記及複習的機會
這題好像可以從很多方面探討,如:擇一故意及間接故意(但答案不是 )及過失責任之信賴原則 理由: (一)預見後車會撞上,卻放任結果發生,心想即使撞上也無妨,(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義而論,甲可能是無罪,應依法甲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惟,就實務上,主張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在不超過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應為之,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引自:周老師) 現在後悔加入 未必故意這個東西 似乎影響本題的判斷...... 其實小弟之所以會出這個題目,是因為小弟認為「停紅燈」與「行駛中」製造的風險是不等價的,不應相同並論。但是書讀的太少,說不出什麼道理,所以想看看各位大大的想法。 -----補充----- 【判例字號】74_台上_4219【裁判日期】74/07/31【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 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 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 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不過上述判例談的似乎還是「過失行為」之範疇,故意的話,應該百分百不能主張(這好像是廢話 )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0:3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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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7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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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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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見後車會撞上,卻放任結果發生,心想即使撞上也無妨,(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義而論,甲可能是無罪,應依法甲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惟,就實務上,主張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在不超過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應為之,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我怎麼覺得理由怪怪的?請大大指導一下~ 1. (一)預見後車會撞上,卻放任結果發生,心想即使撞上也無妨,(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義而論,甲可能是無罪,應依法甲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一)的結論是說主觀上應討論間接故意,但(二)的理由是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故意需要討論迴避之義務嗎?又在本題中責任討論的內容為何? 2.就實務上,主張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 →這裡否應該指『行為人』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 但本題,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並不是行為人所為?所以這裡是不是能否是用這個前提? 3.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過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應為之,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為 由,免除過失責任。 →如果問題二不以行為人所造成的違規行為為限,我想到一個例子: 某日有一群人在觀看A跳樓自殺。 (1)跳樓:違規行為且導致自己或其他人生命危險 (2)觀看者:依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義務阻止 (3)觀看者: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自殺或他人傷害 所以,如果A終於跳下來死了;依實務觀點,所有觀看的人都成了殺人罪的正犯了嗎? 有空就理一下小的胡說八道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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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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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7 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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