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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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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實例練習(錯誤論)

1.A、B是男女朋友,A為了騙B娶她,謊稱其有了身孕;B為了逃避責任,偷偷在A的食物上加入墮胎藥。請問B何罪?

2.C拿巧克力給D吃欲胖死D(殺D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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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03 06:24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11:26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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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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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墮胎普通未遂
2.過失致死罪+殺人罪之不能未遂(重大無知)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02 12:00 |
n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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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的考點應是在普通未遂及不能未遂的理論所採~若以新客觀未遂理論判斷應是不能未遂~而以德國通說之抽象危險說判斷則為普通未遂~有錯請指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10-06-02 13:28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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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德國通說之抽象危險說判斷則為普通未遂的內容是什麼呢?
或是應該從哪裡參考資料呢?
謝謝~~~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2 14:0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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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291
2.不能犯之審查+因果理論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19:1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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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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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2 11:26 發表的 刑總-實例練習(錯誤論): 到引言文
1.A、B是男女朋友,A為了騙B娶她,謊稱其有了身孕;B為了逃避責任,偷偷在A的食物上加入墮胎藥。請問B何罪?
B主觀291I,客觀291III,無論按新客觀未遂或主客觀混合理論,皆不得謂不能未遂皆為障礙未遂。


2.C拿巧克力給D吃欲胖死D(殺D之犯意),不料拿的是大陸製的黑心巧克力,D吃了之後倒地身亡。請問C何罪?
老實說,小弟覺得這題非常難寫表情
如同q大所講,問題點在因果關係上。   【應該是(先)因果關係 +(後)不能未遂】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03 06:28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21:1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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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兩題也太搞笑了吧= =
不過第二題致死原因我想可以規責到廠商吧~
因為吃巧克力本來就有可能會噎死,或是品管出問題導致對於健康受到損害
只是那種機率非常之小,在一般社會大眾認定下,它算是一種『可容許的風險』

當這個風險發生了,還是要歸責於製造廠商,例如之前國際牌的好像是電扇吧~大動作回收,因為會起火!!

至於胖死那個就用重大無知說處理掉就好了,畢竟還是很低能=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3 00:01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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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誤以為裝符水的水槍可以殺人,持槍射乙。不料水槍被其他人換成真槍,乙中彈死亡。

二、
甲持符水水槍殺死乙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之不能未遂犯:

 (1)依造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要旨,說明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事後以客觀角度審查,在一般狀況下,同樣的條件、環境可造成的相同的結果,則可認定該條件為發生結果的相對條件,故兩者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2)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824號判決,行為人之想法,出於重大無知的概念而誤認其行為有可能既遂,客觀事實上卻毫無危險性,此乃不能犯。

 (3)假設甲拿水槍殺乙,但是客觀事實上符水水槍殺不死人,明顯看出甲主觀上有明顯重大無知的誤認,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824號判決意旨可認定甲為不能犯。

甲持真槍射乙可能造成271條殺人既遂:

 (1)主觀上甲想殺乙,也著手實行殺乙,乙死亡。
 (2)學說上認為以相當因果關係說認定,認為結果之發生,是行為人主觀上所不認識的因果歷程,兩者間的結果如果相當,以故意既遂論,如果不相當,論以未遂。
 (3)甲意圖以符水水槍殺乙,不料被亂成真槍,雖然主觀上結果發生是一致的,但是發生結果的因果歷程顯有偏離,依造學說認定,甲應該論以未遂犯為宜。

結論:
甲成立271普通殺人罪的未遂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6-03 09:42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3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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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頭好痛,一直想不出來~~~~

以下把個人腦中零碎的想法打出來:
1.客觀上,甲持槍朝乙射擊,造成乙死亡,兩者顯具相當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對於整個犯罪事實的因果歷程有誤認,然而此並非如「a推b下橋,希望b淹死,b卻撞死」這樣的例子,可以簡單認定其不影響甲之故意。

3.不能未遂除了學說上強調主觀須出於重大無知外,客觀亦要「無危險」。甲拿「真槍」朝乙射擊,怎麼能說是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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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10:46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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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3 10: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頭好痛,一直想不出來~~~~

以下把個人腦中零碎的想法打出來:
1.客觀上,甲持槍朝乙射擊,造成乙死亡,兩者顯具相當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對於整個犯罪事實的因果歷程有誤認,然而此並非如「a推b下橋,希望b淹死,b卻撞死」這樣的例子,可以簡單認定其不影響甲之故意。

3.不能未遂除了學說上強調主觀須出於重大無知外,客觀亦要「無危險」。甲拿「真槍」朝乙射擊,怎麼能說是無危險?


所以我才寫因果歷程如果主觀上不認識(意味著有偏離),學說上認為主觀認為要他死的話,客觀也死,再同樣的結果不阻卻故意,因為如果照著水槍來射,怎射都不會死人(不能犯),而事後真槍(不管拿錯也好,別人給的也好),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原來的不等價,所以認定未遂已經是很重了。(蔡墩銘、甘添貴接支持此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3 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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