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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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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教唆犯与正犯的"暧昧关系"

小女对被教唆者的问题,教唆犯是否负一样的罪责还是不太行,所以赶快上来问各位大大^^

ex.
1、甲教唆乙窃盗,乙最后成立加重窃盗或强盗(ex.准强盗罪),那甲是一样论窃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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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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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1-06-26 16:39 发表的 教唆犯与正犯的"暧昧关系": 到引言文
小女对被教唆者的问题,教唆犯是否负一样的罪责还是不太行,所以赶快上来问各位大大^^

ex.
1、甲教唆乙窃盗,乙最后成立加重窃盗或强盗(ex.准强盗罪),那甲是一样论窃盗吗?
2、甲教唆乙伤害,乙最后成立重伤或致死(加重结果或过失致死都好),那甲还是论伤害吗?

这要看甲的教唆范围,甲是否可以「预见」来说,这是教唆加重的问题。
a.通常第一题321会成立,强盗无法预见(个案判断)
b.通常题问会说明甲教唆时是否有明确说明即使有加重结果也没差,否则罪疑唯轻只论普通伤害

3、甲教唆乙伤害,乙最后却犯性侵,那甲,不成罪…吗?
当然不成立强制性交罪,不过强制性交中包含伤害关系,成立伤害罪教唆犯

就是这类问题,每次看到每次停顿,然后就整个人放空了…表情
小女的不解就是:正犯的犯意逾越自行负责,教唆犯只负教唆之罪,这ok。那如果正犯的行为构成加重要件了呢?教唆犯要怎么论?
谢谢各位大大的赐教~表情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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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1-06-26 16:39 发表的 教唆犯与正犯的"暧昧关系": 到引言文
小女对被教唆者的问题,教唆犯是否负一样的罪责还是不太行,所以赶快上来问各位大大^^

ex.
1、甲教唆乙窃盗,乙最后成立加重窃盗或强盗(ex.准强盗罪),那甲是一样论窃盗吗?
2、甲教唆乙伤害,乙最后成立重伤或致死(加重结果或过失致死都好),那甲还是论伤害吗?
3、甲教唆乙伤害,乙最后却犯性侵,那甲,不成罪…吗?

就是这类问题,每次看到每次停顿,然后就整个人放空了…表情
小女的不解就是:正犯的犯意逾越自行负责,教唆犯只负教唆之罪,这ok。那如果正犯的行为构成加重要件了呢?教唆犯要怎么论?
谢谢各位大大的赐教~表情

下次放空之前,想一下教唆的基本定义。其实刑法大部分的问题都是从基本定义入手去思考。

1 加重结果犯,教唆犯就比照正犯办理就ok了。加重结果犯的本质:故意+过失,比照着去想教唆犯,对加重结果是否能预见?是否有过失?有的话就一起加重了。顺便提,结合犯也一样,二个故意互相为用,教唆有没有完整的引起正犯二个故意?有当然就一起加重了,没的话就退下来,依原来教唆范围内处罚。

2 如果正犯的行为有超越,那就要看是故意还过失。故意的,超越教唆范围,教唆犯仍以原引起之犯意负责。过失致死....过失没办法教唆喔。(有少数说肯定过失能教唆)过失致死跟加重结果的致死本质上是很有距离,所以刑度也差非常多。

3 共犯从属性去想,甲教唆乙伤害,针对伤害乙连着手都没有,那甲何来可罚性?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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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第三题来说,
甲教唆乙去伤害丙,结果乙早对丙「肖想」很久了趁此机会,又就把丙抓来sm后,强制性交。试问甲是否成立伤害勒!
强制性交本就包含277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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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怎么包 表情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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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可能性,了解

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就拿开山刀"划"了一下丙的屁股,丙却因破伤风死亡。
如果是这样的话,甲对丙的死亡没有预见,所以就论伤害罪的教唆犯,乙则是伤害致死罪,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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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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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一般而言,不太容易出现行为人加重结果而教唆人没有。

以此例来说,你觉得甲没有预见可能性,那乙应该也会没有预见可能性,变成乙不成立加重结果犯,甲自然不用去想加重结果犯的问题。这个例子要再加个「乙拿严重生锈的刀攻击丙」就有机会。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2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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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1-06-26 22: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就第三题来说,
甲教唆乙去伤害丙,结果乙早对丙「肖想」很久了趁此机会,又就把丙抓来sm后,强制性交。试问甲是否成立伤害勒!
强制性交本就包含277

大大这个问题莫名其妙开启了小的深沉的黑洞...

最后一句应该是要让教唆者可以入罪的「从属性」吧,要不然乙以221意图对丙来一下+SM,
SM固然是伤害丙的身体法益,所以可以把甲的教唆伤害给包起来。不过问题岔出来想就有点糨糊。

记得以前在某师书中看到意向犯这个词汇,并且以妨害性自主罪章来做为意向犯的例子,
印象最深刻的大概就是黑道大哥给小弟的直肠打气结果小弟重伤...由于大哥是以伤害故意行为之,而非性侵故意为之,
缺法妨害性自主意图,所以论以277条2而非222。

之所以连结到这个其实只是因为,性侵有其「行为意向」,亦即所欲。

那如果乙根本就只有对丙221(例如拿刀抵着),但是没277,同时也缺乏277故意,这样要怎么对甲论处?277未遂(so sad,不乏未遂)?但是如果正犯221,教唆277,那又有说不上的怪。

2011.6.28 1405 补充
所以依照大大所提的24年决议,221其实是277的另外一种对于身体法益的侵害,只是程度上较重。小的理解无误吧?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06-29 11:13重新编辑 ]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6-28 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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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认为,221致普通伤害者,除有伤害故意应分别情形依数罪并罚或从一重处断外,伤害为强爆当然之结果。(24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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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8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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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是身体法益.....性自主罪章是自由法益,差距颇远 表情

有人因为玩sm被告防碍性自主的吗?无可能吧,不管性交过程再残暴变态甚至致死性极高,没有违反意愿不会构成性自主相关之罪。

强制性交罪以违反意愿程度而分3种:大违反221、中违反225、小违反228。无违反意愿的227,保护的不是性自主,而是幼儿身心之发展,而229是221的特别态样(没什么存在感的法条)。 至于其中某些为了违反意愿而使用的方法可能造成身体法益的侵害,那当然要成立他罪再想像竞合,此为当然之理。而且有强制手段的态样其实也只占少数,不过是221里的一小部分而已(现在比较都流行fm2)。

强制性交包括伤害...我还以为是最新的冷笑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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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8 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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