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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k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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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处分撤销...一些法律问题..
想问说...

(1)
授益处分撤销,行政机关对人民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金钱或实物)

又说涉及人民信赖利益而有保护必要(信赖保护原则),人民因信赖该处分所生损失,由行政机关补偿

所以,撤销授益处分,机关可以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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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0 02:21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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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利益不ㄧ定是「自行政机关获取财产给付」
如是,才有「利益是否应行返还」的问题
如不是,则只有「损失是否应行补偿」的问题
没有给付,就没有返还

(2)知无法律上原因,表示「明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未发生」

(3)意指「无课征之原因而取得受课征人的给付」,当然形成不当得利,课征所得给付应行返还受课征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8-10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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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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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ichkwon 于 2011-08-10 02:2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1)
授益处分撤销,行政机关对人民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金钱或实物)

又说涉及人民信赖利益而有保护必要(信赖保护原则),人民因信赖该处分所生损失,由行政机关补偿

所以,撤销授益处分,机关可以溯及既往要人民返还所得利益

另外,又对人民做损失补偿吗?



(2)
「不知无法律上原因」←什么意思?

「知无法律上原因或其后知之者」←不懂?



(3)
释字515号:
兴办工业人若由于非可规则兴办人之事由,自始既未成为特别公课征收对象,则课征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之前提要件与目的均消失,课征法律原因遂不复存在,成为公法上不当得利。

自始既未成为特别公课征收对象,前提原因不复存在,怎么又变成不当得利???
.......

楼上大大应该要反璞归真,太文言了~~
个人之前的印象来回答:
(1)受益处分--就是行政机关所做的处分,对行为人有益。
  例如申请证照,这时如果行政机关撤销该处分,行政机关当然要拿回证照相关物---这就是公法上返还请求权。
  如果行为人因认为证照已下来(信赖保护),开始花钱投资硬体,然行政机关后来发现这各处分是违法而撤销证照,行为人所受损失
  ,行政机关要补偿给行为人(这就是损失补偿)。

  所以不见得有损失补偿喔。

(2)已有人回答了,而且要看整条文

(3)释字~~ 你看不懂是因为你没看过整篇释字或没人解说给你知道。
  约略就是,在工业区里开公司要拿钱给工业区管理局(这就是课征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特别公课),行为人因不可归责之事由(如环评未过) ,导致无法盖公司,所以要课征管理基金的前提已不存在,行为人之前给的钱,当然要拿回(就变成公法上不当得利)。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1 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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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释字~~ 你看不懂是因为你没看过整篇释字或没人解说给你知道。
约略就是,在工业区里开公司要拿钱给工业区管理局(这就是课征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特别公课),行为人因不可归责之事由(如环评未过) ,导致无法盖公司,所以要课征管理基金的前提已不存在,行为人之前给的钱,当然要拿回(就变成公法上不当得利)。


所以这篇是在说要返还给行为人,不是还给机关?是机关不当得利吗?

真的很感谢TJQAZ!!!
可以再询问其他行政法上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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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1 0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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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ichkwon 于 2011-08-11 03:4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

所以这篇是在说要返还给行为人,不是还给机关?是机关不当得利吗?

真的很感谢TJQAZ!!!
可以再询问其他行政法上问题吗?

这篇释字是机关不当得利没错(公法上不当得利的释字),所以要返还给行为人。

其他行政法问题,你PO文发问,有人会就会回覆。(接近考试可能就没人回你喔)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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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2 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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