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1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冬天的北极熊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关于客体错误一问
请问这题为什么不是对乙杀人未遂,对乙之狗过失毁损呢?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8 09:36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主说的对阿
是对乙杀人未遂阿 ,对乙的狗过失毁损阿
杀人未遂要处罚 但过失毁损不处罚阿
所以只处罚杀人未遂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8 10:26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没错是因为「毁损」不罚「过失犯」。
但题目说暗夜之中却误将乙当成狗而杀之,此时如何论处?
对乙-->过失杀人
对狗-->毁损未遂(一样不罚喔)=通常都用这个来骗考生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8 17:05 |
冬天的北极熊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了,我的确忘了毁损不罚过失,感谢解答^_^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8 22: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