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8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harles032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繼承編
戶政科要加考民法繼承編,看的有點迷糊了
現在不管小孩或大人都是限定繼承,如有債務只還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2-28 11:25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於被繼承人生前時債權人得依244條撤銷之
而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為了保障繼承人
的確修法後已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而除依1148之1及1173條似無其餘救濟管道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9 01:28 |
charles032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
第1156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第1158條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第1160條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第1161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
如果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在三個月內陳報法院,是屬於遇有債權出面要怎麼辦?還可以陳報法院清算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3-01-17 12:02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開板大 提的問題真是考倒我了
如果被繼承人是惡意留下債務 並於生前為贈與繼承人
記得民法上好像有繼承人須繼承被繼承人之惡意之相關例子 好像用於惡意佔有土地 於發生死亡時 ;其繼承人繼承時得一併繼承被繼承人之惡意(本例子是用於時效完成) 不過 應可類推於板大的問題
另外;如果被繼承人如果將其所借貸金錢 贈與於繼承人之分居 或營業 或結婚 應將該金額算入遺產 而將其納入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 債權人在去法院陳報債權 而受清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22 23:26 |
charles032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173條生前特別贈與的分居營業結婚
歸扣還會要繼承人吐出來還債嗎?
還是只有
1148-1條的兩年前贈與的財產才會被要求吐出來還債

另外
第1156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是否修法改為
繼承人於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因為改成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沒債務或不知有債務就自行清算也方便許多
大多數人也沒向法院聲請清算的觀念
為了避免多年後才陸續跑出債權人討錢
正確觀念仍是採法院清算較有保障
遇到首宗討債就要向法院聲請清算
避免後續的麻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3-01-28 17:2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80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