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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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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法緒-法律解釋
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解釋的技術方法?
(A)大法官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文義解釋

答案是(A) 但是原因何在...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霞客) | 理由: 這個很明顯 a的性質 跟 bcd 不一樣 有時選擇題要靠點技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7-03 22:53 |
down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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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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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認知當中歷史解釋、體系解釋、文義解釋是大法官會議所用的解釋方法,而解釋法律的機關就是大法官會議,如果他用大法官會議來解釋的話那不是有點奇怪嗎?那不就是我說了算的一種了嗎?再加上,大法官會議的組成分子都是老學者,大都各有己見,又怎會拿以前學者的見解來解釋呢?
故大法官會議解釋並沒解釋法律的技術方法,以上是我個人的見解,不一定正確啦!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03 23:33 |
dream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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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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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選項之差別,用凱爾森之法律位階論之理,即可判別其屬性級別之不用,憲法→法律→命令,即可看出其間之差別,且法律之衍生乃根源於憲法基本大綱之訂定,實有其不同之處。


功蓋三分國,名成八陣圖。
江流石不轉,遺恨失吞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09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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