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1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hy7422w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身分跟參與
1.公務員甲 教唆非公務員乙 收賄
2.非公務員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7-13 11:44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
犯之規定者,為限。
1.非公務員就公務亦屬廣義的公務員就是貪污治罪條例.非者如為民間事務,收賄是無罪看其結果行為最多可能也只有背信罪.
2.非公務員甲 教唆公務員乙 收賄--貪污治罪條例
只要收賄2個就是犯罪無期待行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謝熱心參與討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7-19 08:03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剛剛wnweifan提醒,我犯了一個錯誤
刑法75.7.1實施翻修版

修正公務員定義為:依法令從事公務或受公務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因此,公立醫院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若從事公權力以外行為、或私經濟領域,將排除在刑法公務員的範圍之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7-19 08:3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weifan大大才對
退休了有點渾鈍,sorry~~~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7-19 08:56 |
why7422w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非常謝謝你
不過我要的是考試用答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7-19 09:03 |
szh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非公務員甲 教唆公務員乙 收賄

甲非公務員,乙是公務員。
依刑法§31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so~
(1)實務→無身分者(甲)教唆有身分者(乙),該無身分者,仍得論以教唆犯,故甲成立教唆犯,乙成立直接正犯。(因為法條說〝以正犯或共犯論〞,所以甲可以『擬制』為教唆犯)  
(2)學說→負有義務之人始得成為正犯(具備公務員資格始得成立正犯),無義務之人頂多只能成立參與犯,而若僅為教唆或幫助犯,本來就會構成教唆或幫助犯,並不需要由法律來擬制,故甲成立教唆犯,乙成立直接正犯。

=〉實務&學說的差別在於~實務是擬制為教唆犯,而學說認為不用擬制,本來就是教唆犯啊!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8-03 20:45 |
d945813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why7422w於2007-07-19 09:03發表的 :
非常謝謝你
不過我要的是考試用答案


這裡是法律討論區

尋求"考試用答案"請至國考公職區發文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8-05 12:2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3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