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15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armbrack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民法認為姻親範圍,但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否,其理由何在?
表情 有哪為高手~可以幫忙解答一下疑惑~感激不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7-10-04 07:12 |
kA31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民法認為姻親範圍,但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否,其理由何在?
因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範圍太廣泛
這樣很多人都會被牽拖進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霞客) | 理由: 熱心回覆 值得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7-10-04 07:22 |
小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民法認為姻親範圍,但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否,其理由何在?
下面是引用barmbrack於2007-10-04 07:12發表的 □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民法認為姻親範圍,但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否,其理由何在?:
表情 有哪為高手~可以幫忙解答一下疑惑~感激不勁~~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把他想成妻子(配偶)的妹妹(血親)的先生(配偶)=>
連襟是姻親,沒錯呀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妹妹(血親)的先生(配偶)的父母(血親)=>
嗯,親家的關係真的很遠......


真正的艱難之旅才要開始,披荊斬棘勢在必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0-04 07:37 |
可非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民法認為姻親範圍,但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否,其理由何在?
一句話

"這樣像話嗎?"

朝這句話去想....或許會有所頓悟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霞客) | 理由: 熱心回覆 值得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04 09:59 |
Northcloud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民法認為姻親範圍,但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否,其理由何在?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是姻親

你可以想成,配偶只有一個人,血親會有一堆人
如果最後一個詞是"血親"的話,那會有一大大大大堆的人都是你的"親戚"
那親戚的範圍未免太廣了吧。所以為了避免親戚定義過於氾濫
故立法者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排除於姻親之外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霞客) | 理由: 熱心回覆 值得獎勵~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4 23: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6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