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請問一題法學大意的題目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89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魔力小櫻
級別:
初露鋒芒
x5
x61
分享:
▼
x
0
[問題討論] 請問一題法學大意的題目
以下何者並非我國大法官解釋促成法律變遷的實例?
A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警罰法違反憲法第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規定,促成了違警罰法的廢止
B大法官解釋認為民法「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父母意見不一致時,由父優先行使」之規定違
憲,促成了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C大法官解釋認為最高法院關於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例違憲,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
D大法官解釋認為警察之「臨檢」在法律上欠缺關於其要件、程序及人民尋求救濟之規定,促成了「警察
職權行使法」的制定
因為我的課本有寫
大法官解釋促成法律變遷之實例如:
認為違警罰法違反憲法第八條之規定,促成了違警罰法之癈止;認為最高法院關於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例違憲,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認為警察之臨檢在法律上欠缺關於其要件,程序及人民尋求救濟之規定,促成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度
這題答案是C
那麼我課本中這段文章是否寫錯了@@”””
我是買程怡老師M30的課本,請教大大是否知道這段錯了呢???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10-14 22:03 |
魔力小櫻
級別:
初露鋒芒
x5
x61
分享:
▲
▼
不知道有沒有大大看的出怪怪的地方呢..................
還是有上程怡老師的課的大大可以幫忙問一下嗎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10-14 23:31 |
johnkeyboy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
老師講地
課本內的敘述有誤 請更正之
選擇題的答案是 C 其是對地
x
1
[2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
2008-10-14 23:36 |
魔力小櫻
級別:
初露鋒芒
x5
x61
分享:
▲
▼
謝謝大大回答
那老師有補充其它例子嗎?
還是把B的答案換過去勒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10-14 23:52 |
pinkrabbit
級別:
小人物
x7
x142
分享:
▲
▼
謝謝提出問題~
不然我真的沒發現哪裡有怪異之處~
我果然還沒有讀熟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x
0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0-16 09:57 |
m30186
級別:
小人物
x15
x85
分享:
▲
▼
請給我花以示鼓厲 謝謝
x
0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0-17 04:47 |
kilang
級別:
初露鋒芒
x128
x187
分享:
▲
應該是沒有C選項的事情吧
我查到的解釋文並沒有說判例違憲
解 釋 文:
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
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
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
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
,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
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
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
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
離婚,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
不堪同居之虐待」,對於過當之行為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之
範圍部分,並未排除上述原則之適用,與憲法尚無牴觸。
以藝術充實生活,以智慧涵養人生
生活的依據為何:
志於道、據於德、依於仁、游於藝
x
0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10-19 01:07 |
MyChat 數位男女
»
國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91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