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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3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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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親繼篇-選擇題疑問?
26.甲女與其舅母之親屬親等關系為:(A)旁系血親二等(B)旁系血親三等(C)旁系姻親二等(D)旁系姻親三等
答:(D), 沒有旁系姻親四等嗎?
48.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無須具備書面形式(A)結婚(B)自書遺囑(C)以不動產之移轉,作為契約標的者(D)以上皆非
答:(A),為什麼不是(D)?
63.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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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ove38d在2008-12-27 21:2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27 17:59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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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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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習法律時,請謹記一件事,所有的法律問題都會遶著法律條文,
您提的問題,很多都是只要看條文就可以解決的,
所以就理解條文的功夫,您可以多勞心就會有顯著的進步......

26.甲女與其舅母之親屬親等關系為:(A)旁系血親二等(B)旁系血親三等(C)旁系姻親二等(D)旁系姻親三等
答:(D), 親等之計算,依民法第968條之規定,數至同源之血親然後相加,本案甲與舅母的同源是外祖父輩,
  所以甲至外祖父輩是2親等,舅至外祖父輩是1親等,二者相加共是3親等,故本題答案則呼之欲出了...


48.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無須具備書面形式
(A)結婚(B)自書遺囑(C)以不動產之移轉,作為契約標的者
答:(A)請看民法第982條,舊法時期--->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
                      新法時期---->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登記
  (B)請看民法第1190條,自書全文+親自簽名
  (C)請看民法第民法第166條之1
  所以,本題答案,若在舊親屬法,是A

63.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對債權人所負責任為:(A)依繼承人人數平圴負責(B)依應繼分比例負責(C)依特留分比例負責(D)連帶負責
答:(B),為什麼不是(D)?
  請看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外係負連帶之責,對內則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所以吾人以為,B、D均可


84.甲欲收養乙為其養子,依民法之規定(a)甲與乙有血綠關系(b)收養契約須經法院公證(c)甲必須長於乙十八歲(d)甲不得為乙之岳父
答:(d)--->請看民法1073-1條第2款
  (b)--->民法第1079條 需須法院認可,而非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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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2-27 19:57 |
love3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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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了,26.舅舅比照其配偶的親系親等
48.原來是舊題目,因為翻課本內容
四個選項都要具備書面
84.你了解的真透徹,第1079條我還尚未記熟 表情 ,還有原來認可非同公證。
最後一題100.我打錯字了 表情 可以再請FINALLOS2 大大解說嗎? 表情

更正如下,


100.甲將其所有土地,先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再設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丙,其後若乙死亡,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則下述何者正確?(a)甲成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b)乙之抵押權人因混同而消滅(c)丙之抵押權升為第一順位(d)甲丙為同一順位抵押權人
答:(a),為什麼不是(b)混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27 21:33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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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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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2條: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本例乙死亡後,甲原本應繼承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地位,原則上抵押權因甲同為抵押權人及抵押債務人而混同消滅,但因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存續對甲而言有法律上之利益,所以依該條但書之規定,例外不消滅。     表情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2-28 21:49 |
momo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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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對債權人所負責任為:(A)依繼承人人數平圴負責(B)依應繼分比例負責(C)依特留分比例負責(D)連帶負責

對債權人所負責任...應該是指繼承人間對債權人所負責任,故是內部之間關係,答案應選B較妥當,
我認為這是陷阱題,讓考生看到債權人,誤以為是對外關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31 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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