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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4 17:16 發表的 民法--繼承編-三問: 一、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利害關係人得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利害關係人? (A)債權人(B)受遺贈人(C)檢察官(D)國庫 答案C 我選「國庫」,因為我無法理解 國庫為何會是利害關係人???
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4 17:16 發表的 民法--繼承編-三問: 二、民法第1177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177 條文中文字敘述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 我的疑問是 為何要寫 『有無不明』,為何不直接寫 有不明者,多一個無字,在思考上讓人很容易陷入混亂之中! 三、繼承人未為限定承認時,則於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可否對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A)可以(B)不可以(C)視不足抵償之金額多寡而定(D)視債權之性質而定 答案A 請問這題的法條依據是???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3-14 22:31 發表的 : 所以我個人認為第三題答案為A,恐怕有點問題...... 就算是在舊法時代,繼承人也有可能因為1148條第一項但書的情形而毋須對遺產債務負清償責任。 我認為這題如果是考在舊法時代,答案應該是(D)視債權之性質而定 比較正確。 如果是考在新法施行後,答案恐怕應該是:不一定,應視其是否有法定限定責任之事由而定。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5 01:17 發表的 : 本題中“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一句,依題意即已排除民法1148條第一項但書之一身專屬權利與義務。 是以,本題繼承人未為限定繼承時,即依1148條第一項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答案為(A)。 (既言“於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時“,則文義上推其已繼承,無認其是否拋棄繼承之問題。) 惟本題之問題在於修法後,民法第1148條新增了第二項關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的規定; 如本題之債務係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則答案應為(B)。 又本題債權人之債權並未明確指明,故於97年修法後答案應為(D)。 註:本題為95年考題。 以上純屬個人淺見。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3-15 09:24 發表的 : 但題目可沒說繼承債務一定是金錢債務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