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8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ar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討論] 刑法----買官
甲為政府官員高官.,擁有人事升遷決定之權。而乙為甲之妻..平常為甲打理財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22 14:55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2 14:23 |
t823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無罪,因為沒有人會提告
有罪,兩人均依行賄,受賄罪論處

這是臺灣特有的法律,就像行竊的小偷和收贓的商人一樣
誰舉發他人,如同舉發自己,
一樣的下場

所以商人行賄輪椅珍,輪椅珍若有罪,商人一樣有罪
所以嘍,沒有商人會承認行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2 21:34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 刑第一二三條之行賄罪正犯
乙 刑第一二三條之幫助犯<第三十條>
丙 受賄罪不處罰行賄者 故 不犯刑第一二三條之受賄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請查看刑法121~123條內容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3 01:44 |
p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甲為政府官員高官, 擁有人事升遷決定權, 受丙之請託, 使丙順利升官, 此舉該當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2. 按公務員之受賄罪, 乃純正身分犯, 甲之妻乙女, 題意未明其是否為公務員, 倘乙女非公務員, 其若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則屬共謀共同正犯. 反之, 若僅為幫助者, 依刑法第31條之規定, 仍擬制取得公務員之身分, 該當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3. 依題示, 公務員丙應未有人事升遷之權, 而交付200萬予甲之妻乙女, 要求使其得以升官, 該當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4.結論:甲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乙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丙成立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有條理,但對於【違背職務與否】之論述,不甚清楚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3 11:51 |
tides51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行為是在他的職務權責範圍以內,所應該做到或者可以做的行為。譬如說,一個建築物的起造人,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一切手續都非常齊全,但為了怕被承辦人刁難,影響動工的日期,就送給承辦人二萬元的酬勞,承辦人收了錢以後,很快把執照發給他,像這種情形,本來承辦人就有權核發執照,起造人的要求也是要核發執照,並沒有超過職務上應該做的範圍,這是不違背職務上的行為,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就題意而言,某甲的職務範圍人事升遷決定權,而丙所要求的是「人事升遷」,所以某甲成立的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5 22: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3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