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2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830005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麻煩大家幫幫我關於請求賠償
我弟是夜間部大學生,上上禮拜正要去上課時,覺得口渴,剛好路過7-11,於是就進去買飲料,
結果他才正要去付錢的時候,有一個中年男子進入超商行搶,這時店內剛好只有我弟和一個
女店員,我弟後來不顧安危跟歹徒搏鬥,後來終於和女店員一起制服他,但...我弟也掛彩了,手
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不錯的實際案例,可釐清閱讀盲點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4-27 06:52 |
mar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請求權的對象,應該是行搶的男子耶! 表情
但是可能會拿不到錢.....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弟弟受傷部分,確應向歹徒請求無誤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7 08:39 |
mar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marsha 於 2009-04-27 08: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請求權的對象,應該是行搶的男子耶! 表情
但是可能會拿不到錢..... 表情
你好:
不好意思!沒有很仔細思考! 表情
其實您弟弟因該是可以向該店店長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172,175,176...無因管理原則,(麻煩您查一下法條,因我打字慢) 表情
你弟弟受傷之醫藥費或是其他的損害,都可以向該店的店長求償!
參考看看!不是很把握!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4-28 11:13 |
du.ton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弟弟的醫藥費6000元
對歹徒-
18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部分
213
215、193、195(慰撫金)

對店長、女店員
172、176無因管理受損害之費用

弟弟的電腦
對歹徒-
184
196、213、215
對店長、對女店員
172、176無因管理受損害之費用
2、
女店員的醫藥費用部分,她可以依侵權行為(184)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這時候應可以向你弟或是歹徒請求、另也可以依委任契約(528、546)向店長請求損害賠償
3、
因修理電腦和醫藥費用損害賠償都是你弟可以請求的權利,非債務,而抵銷係以互負債務為先決條件(334),所以該店長不可以主張抵銷。


大概列了一下,大家可以增、刪、修、補
希望有幫到您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思慮符合體系,惟除無因管理之適用上有疑義外,對電腦部份向歹徒請求,恐需加論【因果關係】為當


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28 23:08 |
s830005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真的很謝謝大家幫忙我,真的在這裡感激你們!
剛剛我翻了六法查了一下,想再請教大家,店長會不會也可以主張無因管理,
而可以對我弟要求費用,如同各位大大說的,互負債務,所以就可以抵銷了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4-29 09:45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對你弟弟的勇氣表示敬意
衝著這一點
我表達一下我看法
打一場民事官司請律師最少36,000
如果為了6000
如果你弟為了做好事,而跟對方撕破臉---不好
我們繞過法律面,以水平思考找方法
人之初,性本利
1.為什麼對方要給你錢?
2.可否增加他什麼東西?
電腦已修好,道義上說的過去
如果為了醫藥費
唯一辦法找媒體
反正台灣媒體什麼鳥事都在報
找有0800的(記得是兩家電視公司)
只要出現螢幕保證醫藥費沒問題也許外加上高先生送紅包
訴求理由:
1.我家沒多少錢(誰管你有沒錢)
2.醫藥費跟人借(左手跟右手借)
3.希望大家不要強出頭,不然跟我一樣,7-11太危險了...(如果7-11再被搶,記得閃一邊去)
以上內容自行增加
人生本是戲,可以演的時候,要把握 表情
本案不符合無因管理要件,因為7-11是便利超商不是武術館.....
每次遭搶金額大約1千元上下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4-29 21:39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29 12:1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無因管理
2.店長不可以對你弟主張無因管理,因為你弟所為是在替店長降低風險,所以

a修電腦的錢,是你替他無因管理的成本,按176I你弟本來就可以向店長請求,所以該3000元並非你弟對她所負的債務,所以店長不能據此為抵銷

3店員受傷,是你弟在實施無因管理時有否善盡義務的問題,依175你弟僅就故意跟重大過失負責,所以如果就店長的角度而言,並不能在支出醫藥費給店員後向你弟請求。

店員受傷,也是一種阻卻違法事由(172無因管理或150緊急避難),所以如果你弟的行為是在必要的限度內,店員並非受到你弟"不法"之侵害,所以你弟不必就該店員的傷負184I前段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無論是店長或是店員都不能向你弟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因而同上理,店長也無從據而為抵銷。

PS你應該替你弟感到驕傲,他很了不起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阻卻違法部份,論述甚為精采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9 13:27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扯到【無因管理】部分,
【管理事務】似乎被【無限上綱】了!
因此,
此點個人倒是不敢苟同!
至於,
其他部分,
仍應嚴守【債之相對性】原則為妥,
簡單的說,
即【冤有頭、債有主】,
不能牽拖至其他人!
損害是誰造成的?
誰就是應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人。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30 00:37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財團的立場
面子是很重要的
前年某大財主姓郭
以前的風流史被挖出來(男人會做的事)
居然可以向法院要求人不可說事實,不可拿出事實?(因為裁決書沒看到不能亂講)
為了流浪狗花2億,卻計較員工加班費?(事實如何不清楚,可能員工過分要求?)
這一檔事
7-11對搶是採取不抵抗,隨便搶(反正人,錢,物都有保險,證據都在錄影帶)
這一次修電腦的3000元,我想是店長自掏腰包(因為會計帳無法沖銷)
所以我一開始就繞過法律,把它爆出來,才可能以公關費出帳
那無因管理的第一要件:
1.是本人會這樣做,我們替他做----不符合
2.利他行為--不符合(因為被搶7-11沒損失,可是因為你弟介入店長損失3000元,還要醫藥費,如果成立,不啻鼓勵大家去冒險,拿賠償費嗎?)
你弟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難對這一次行為,造成7-11的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30 07:57 |
s830005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再次謝謝大家這麼熱心的幫忙!真是麻煩各位了~
還有這個論壇真的是一個很棒又讓我感覺有人情味的地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4-30 09:2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6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