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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请教法绪题目~~
A.下列何者必须登记才生效力?1、买卖房屋 2、设定抵押权3、结婚 4、租赁

B.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而为自已之利益管理者,称之为:1、误信管理2、不法管理3、适法的无因管理4、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这题麻烦可以的话请解释何谓误信管理、不法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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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0 02:38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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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下列何者必须登记才生效力?1、买卖房屋 2、设定抵押权3、结婚 4、租赁
→答案是3

B.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而为自已之利益管理者,称之为:1、误信管理2、不法管理3、适法的无因管理4、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这题麻烦可以的话请解释何谓误信管理、不法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答案是2

无因管理区分为四种:
(1)真正无因管理-甲、适法无因管理   乙、不适法无因管理
(2)不真正无因管理-甲、误想无因管理 乙、不法无因管理

1.适法无因管理
民法第176条
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或负担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

2.不适法无因管理
民法第177条第一项
管理事务不合于前条之规定时,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负前条第一项对于管理人之义务,以其所得之利益为限。

3.误想无因管理-善意占有

4.不法无因管理
民法第177条第二项
前项规定,于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而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准用之。

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之区分:
以其主观上有无管理意思而区分
具有该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务者-真正的无因管理,
不具有该意思而为管理者-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不适法无因管理:主观上为他人利益
不合法无因管理 :主观上为自己利益

不适法,应指不符合法定要件之意
不合法,应指完全不是无因管理,但为某种考虑,才予以列入



C.甲发函予乙,表示愿意以新台币三千万元出售其所有之别墅予乙。若在甲在发函后受禁治产宣告,则此意思表示效力为何?1、有效2、无效3、得撤销4、效力未定
→答案是1(民法95条第二项:表意人于发出通知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D.甲出售电视机给17岁的乙,乙的母亲丙于三天后承认乙的行为。甲与乙之契约何时生效?1、甲与乙订约时2、丙承认时 3、丙承认十天后 4、甲与乙订约一个月后
→答案是1(民法115条 经承认之法律行为,如无特别订定,溯及法律行为时发生效力。)

E.甲于1999年921大地震之后与乙订立a屋买卖契约,事后才发现a屋已于921大地?中灭失。则甲、乙之买卖契约系属:1、自始主观不能2、嗣后主观不能3、自始客观不能 4、嗣后客观不能
这题应该不是1跟3吧?但何谓嗣后主观不能以及嗣后客观不能~麻烦请解释
→答案是3

给付不能又分自始与嗣后,该二项又分别细分客观与主观。

1.自始不能 VS. 嗣后不能
自始跟嗣后的区分时点在缔结契约之时,给付不能发生在在缔约之前,自始不能 ; 给付不能发生在缔约之后,嗣后不能。

2.客观不能 VS. 主观不能
主观不能跟客观不能,主要的区分标准是 :给付之人范围来做区分,如果任何人都无法实现债的内容,如标的物毁损灭失,是为客观不能 ; 若是其他人仍有可能实现该债,如出卖人一物二卖,且已交付,尚有第三人可以完成该债,是为主观不能。

嗣后客观不能者ex:刚签订买卖契约时候还OK﹐一个礼拜后921地震震倒房屋
嗣后主观不能者ex:债务协商成立后﹐突然个人遇上失业


~资料来源:me,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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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0 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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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下列何者必须登记才生效力?1、买卖房屋 2、设定抵押权3、结婚 4、租赁
答案:应该是2、3,设定抵押权也要登记才生效力,以前婚婚是仪式婚,现在是一定要登记,题目是以前的,所以现在答案会变成复选

E.甲于1999年921大地震之后与乙订立a屋买卖契约,事后才发现a屋已于921大地?中灭失。则甲、乙之买卖契约系属:1、自始主观不能2、嗣后主观不能3、自始客观不能 4、嗣后客观不能
答案:应该是3,「……921大地震之后……订立买卖契约……」给付不能发生在订立契约前,嗣后「发现」给付不能,并非判断自始或嗣后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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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22 15:01 |
ne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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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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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两位大大的解说....
另外A题:
A.下列何者必须登记才生效力?1、买卖房屋 2、设定抵押权3、结婚 4、租赁

答案已证实为:2、设定抵押权   3、结婚...............2个答案


设定抵押权:
为民法 860 条:称普通抵押权者,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其债权担保之不动产,得就该不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之权。=======>普通抵押权为不动产物权

以及民法第 758 条: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结婚:
民法第982条: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3 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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