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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09-12-03 23:45 發表的 : 甲透過使者乙,向丙表達以A物為標的之買賣意思表示。因使者乙在傳達這個意思表示時有所誤認,傳達給丙時變成B物,此即屬傳達錯誤之類型。在社會上有許多擔任使者的角色,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一個機構。常見的有快遞公司、郵局、郵電機構等等。補充說明:使者不同於代理,代理人能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但使者不能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個人淺見,請參考!!
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09-12-08 14:04 發表的 : 在此,要討論的是『使者是否為故意』,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因使者之非故意,則該傳達不實,與表意人自己陷於錯誤者無異,故得依法撤銷之。若使者非屬『非故意』,則應屬『故意』,則歸於『無權代理』之樣態,應類推適用民法110條等無權代理之規定,認為該意思表示內容效力未定,且由傳達人『使者』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於 2009-12-09 11:30 發表的 : 我的重點是「傳達錯誤中所指的『非故意』」是否就是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