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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 98初等 一般行政
下列何者不是股东会特别决议之事项?
a. 董事、监察人之选任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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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1:55 |
ne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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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特别决议...即全体2/3出席...出席人数1/2同意
所谓普通决议...即全体1/2出席...出席人数1/2同意

所以在法条中...符合以上者...即是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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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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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eco2 于 2009-12-21 22:0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所谓特别决议...即全体2/3出席...出席人数1/2同意
所谓普通决议...即全体1/2出席...出席人数1/2同意

所以在法条中...符合以上者...即是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


所以法条并不会出现 "特别决议" 这种字样
谢谢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00:25 |
yu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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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

我还是找不到这一题的答案出现在哪里?
董事、监察人之选任跟解任  不是都绑在一起吗?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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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之选任规定于公司法192条192-1条.
解任则规定在第199条
192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项选任之董事,其全体董事合计持股比例,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民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前项行为能力不适用之。
公司与董事间之关系,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民法关于委任之规定。
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董事准用之。


192- 1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者,应载明于章程,股东应就董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
公司应于股东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之期间、董事应选名额、其受理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受理期间不得少于十日。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额;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之人数,亦同。


199
董事得由股东会之决议,随时解任;如于任期中无正当理由将其解任时,董事得向公司请求赔偿因此所受之损害。
股东会为前项解任之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东之股份总数不足前项定额者,得以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项出席股东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数,章程有较高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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