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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4 22:15 發表的 追殺令: 黑道大哥甲 (又是我)欲殺乙,放風聲只要割下乙的人頭來,就可以換賞金1千萬。乙聽聞風聲躲進其友丙家,並告知原因。隔天,丙提著乙的人頭去件甲。請問甲該當何罪?
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05 00:03 發表的 : 一、丙成立§271殺人罪+28 二、(個人用不一樣的方法解!個人認為有共謀共同正犯之適用?) 甲成立§271之共謀共同正犯 Ⅰ主觀,故意;客觀,未著手。 Ⅱ惟,行為人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雖乙事前,未經共謀。但事後仍有認識行為,並有犯意,表有同謀之意,而為之!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依實務見解→以自已共同犯罪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該當。 結論:成立§271+28 認為引用不適當者,請說一下見解哦…謝謝! 三如果是煸惑的話!那正犯的不法由甲所惹起的,結果甲法定刑居然比正犯低!不會很奇怪嗎?可以說說,理由嗎…疑問中! 這是我不想用煸惑的原因之一…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3-06 02:21 發表的 : 153+271的間接正犯從一重271的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