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99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总-中止犯

甲、乙共同将其仇人丙绑架山中小木屋,并轮流看管丙,欲将其活活饿死。某日甲看管时,见丙饿到皮包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23:01 |
sa0985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与乙成立§271+§304→§55最后→成立§271+§28
Ⅰ无中止犯适用,共同正犯→需要积极为防止结果发生!→ 一旦发生,那就没救了…一起抓去关吧!

但是有一个问题…他们的差别在哪里啊?大大有想过吗…
请指教…谢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8 23:2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18 23: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与乙成立§271+§304→§55最后→成立§271+§28
Ⅰ无中止犯适用,共同正犯→需要积极为防止结果发生!→ 一旦发生,那就没救了…一起抓去关吧!

但是有一个问题…他们的差别在哪里啊?大大有想过吗…
请指教…谢谢

乙不用说,反正该有的他一定跑不掉,判断重点在于结果之发生可否归责于甲;再进一步来说,丙的死亡并非完全不可归责于甲(与救护车出车祸之类的情况不同),甲可否成立中止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9 07:0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不作为之中止犯遇到因果历程错误之类型,所以甲犯304/302之外
不作为杀人罪之行为阶段是否已着手!!当然以学说见解采行为人放任因果之
发生拂袖而去之时已达行为着手之阶段,申言之,题议中依管键甲之行为已达
于着手,随有停止其犯罪行为下为中止之行为以因果历程错误之下:
甲说:可适用准中止未遂
乙说:不是用准中止未遂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9 12:3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想想看中止未遂之要件,以既了未遂者叙明先前要件:
一该行为必须要有发生结果之具体危险
二行为人须依己意中止
三行为人出之己意须有自由意愿之
四行为人须出于真挚之防果行为
五对于结果之不生与行为人真挚之防果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没错!就是因为第五点,所以当行为人之真挚防果行为与结果不生
没有因果关系之下(被他人救走),但行为人真挚努力之下以刑法
27条第二项准中止犯,所以果之不生是由他人行为所致;反之,
果之发生是由他人行为所生,为何是用准中止犯去探讨乃因为"果
"之发生!!换言之,准中止犯是因为被害人之不死非行为人之行
为所致;本案中,被害人之死也非行为人之行为所致!故以适用2
7条第二项准中止犯而不是同条第一项中止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9 18:4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19 18: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想想看中止未遂之要件,以既了未遂者叙明先前要件:
一该行为必须要有发生结果之具体危险
二行为人须依己意中止
三行为人出之己意须有自由意愿之
四行为人须出于真挚之防果行为
五对于结果之不生与行为人真挚之防果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没错!就是因为第五点,所以当行为人之真挚防果行为与结果不生
没有因果关系之下(被他人救走),但行为人真挚努力之下以刑法
27条第二项准中止犯,所以果之不生是由他人行为所致;反之,
果之发生是由他人行为所生,为何是用准中止犯去探讨乃因为"果
"之发生!!换言之,准中止犯是因为被害人之不死非行为人之行
为所致;本案中,被害人之死也非行为人之行为所致!故以适用2
7条第二项准中止犯而不是同条第一项中止犯~

这边请容小弟有不同意见表情
小弟认为,准中止未遂只是防堵如大大所举之例子(被第三人救走而不能成立中止)而设,也是就单纯缺少「因果关系」,与本题似乎无涉。
本题乃是结果能否归责于甲之问题,举个单纯的结果不可归责的例子:
A砍了B数刀,B伤重倒地,A见满地鲜血,于心不忍,于是叫有人开车载B就医,不料就医途中车祸,B死亡。
A出于己意而中止,结果虽然发生,但不可归责于A,故A仍成立中止犯。

上述题目是很单纯的结果不可归责,而小弟最开始的题目跟这题之差别,在于「结果并非完全不可归责」!
结果可归责→不成立中止犯;结果不可归责,成立中止犯。
今介于中间值,应在两者之间判断的问题,怎么会跑到「准中止犯」去?

以上谬论......有错误请务必指正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9 19:2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果的原因,若是中止犯防果行为与结果一定要有因果关系,既然没有因果关
系之间是用的法条固然是准中止犯;而且又否说者,虽结果发生于他人,结果既
生已无适用准中止犯,换言之,肯定说,果之防止果之发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之
下,行为人之履行义务根本对于被害人之死亡与不死没有"因果"上之可归责性
,上述言之,只所以采准中止犯咎其因故在于果之判断而影响至
适用中止犯与准中止犯之差异

或许换的角度
A砍了B数刀,B伤重倒地,A见满地鲜血,于心不忍,投奔至电话亭打119时
被路过的民众C,,开车送医急救不料就医途中车祸,B伤重不治死亡。

若B不死理论上A是不是采准中止犯!反之B之死亡A可以用中止犯?人都死了
只是果不是A之行为成就之加上积极至极之防果行为,本从准中止犯去切,全乃
因其"果"之原因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0 09:0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20 09:0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果的原因,若是中止犯防果行为与结果一定要有因果关系,既然没有因果关
系之间是用的法条固然是准中止犯;而且又否说者,虽结果发生于他人,结果既
生已无适用准中止犯,换言之,肯定说,果之防止果之发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之
下,行为人之履行义务根本对于被害人之死亡与不死没有"因果"上之可归责性
,上述言之,只所以采准中止犯咎其因故在于果之判断而影响至
适用中止犯与准中止犯之差异

或许换的角度
A砍了B数刀,B伤重倒地,A见满地鲜血,于心不忍,投奔至电话亭打119时
被路过的民众C,,开车送医急救不料就医途中车祸,B伤重不治死亡。

若B不死理论上A是不是采准中止犯!反之B之死亡A可以用中止犯?人都死了
只是果不是A之行为成就之加上积极至极之防果行为,本从准中止犯去切,全乃
因其"果"之原因


老实说,前段部分......小弟看不懂表情
「换个角度」,小弟认为,已经不是换个角度,而是添加了「第三者介入救走」的条件。
准此,条件不同,已失去其比较之意义。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0 09:2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中止犯之既了未遂,要考虑果之不生与防果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
准中止犯不用~这样应该很白了吧 表情 ,不只是因为有第三人,
还要判断有无符合中止犯之要件抑或准中止犯~~也就是准中止犯该
行为与被害人死不死,有第三人介入因果流程,行为人之防果行为采
肯定说之下没有因果之探讨,只要真挚之努力,纵果由他人生亦适用
之~~也就是敝人采准中止犯之原因乃中止犯防果行为与结果不生之
间须有直接因果且为必要条件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0 09:31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应该不成立中止犯
因为是共同正犯的关系哦!

另外关于准中止犯及中止犯
重点在于努力及结果是否有因果
A砍了B数刀,B伤重倒地,A见满地鲜血,于心不忍,投奔至电话亭打119时
被路过的民众C,,开车送医急救不料就医途中车祸,B伤重不治死亡。
故本题A
应成立准中止犯
但...
在未修法前,是以中止犯论之
所以应该很多历题都是以中止犯论,
既然以前可以,现在应该也没有关系
不一定写准中止犯,还会有人会改错

刚睡醒.不知有没有打错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20 10:5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3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