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于 2010-05-12 00:36 发表的 :
甲杀人既遂~~~不因中间有因果关系中断~而阻却甲的罪责~~
甲砍杀乙~而乙最后也真的死亡了~~就算中间有被球K到的情状发生~亦不阻却甲杀人既遂之事实~就算乙没有被球K到,最后还是会死的~~~~
丙、丁无罪~~~
丙和丁在玩球~~而打飞出去的球K到了乙~造成乙的死亡~显然丙丁打球之处和乙身亡之处还有一段距离~~不太可能就是在旁边(旁边有人杀人,丙丁还开心的玩球吗~有点好笑也),所以讨论什麻预见可能性的问题~就有点多余了~~因为案发现场和丙丁玩球的地方显有一段距离,而且是丙丁肉眼看不到之处~~而归咎丙、丁是否有预见之可能性?有点失之过苛~~除非是在丙丁附近范围内可观看到的~~才有预见可能性~~
小弟以为~
可不可得预见应以客观事实判断(社会一般通念)而予评价,
如本案中打棒球之行为在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中,
在无完整的保护措施下(如护网...),
球是可能随意击中任一目标的(不可控制),
所以丙、丁对此应可得预见,
故小弟觉得丙、丁应该是14Ⅱ之预见其发生,但确信其不发生
惟,两人是否有客观可规责性(风险制造?)及期待可能性就另议了
又另,安全措施不足能否归责于学校?
至于甲的部分,
小弟觉得应系中断因果关系或超越因果关系两者择一,
若是非A(甲之行为)则仍B(乙死亡)则为超越因果关系(表示球的威力足以单独致死,且两者互不相干)
反之则为因果中断关系(无甲之重伤,被球打到时即无乙之死亡)
无论是何者,
最终甲仍为未遂犯
因果关系错误小弟学的不是很好,
还是得多多看文章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