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粥杰伦 于 2010-05-17 02:34 发表的 警察如果侵犯个人法益?:
假设
某警察甲,执勤中遇到乙,因个人恩怨掏出警枪,欲杀乙,乙因反抗而在路旁捡起铁棍对甲还击
警察丙巡逻看见,误以为乙袭警,因而对乙开枪,造成乙重伤
(1) 以题中情形请问,警察丙有何刑责?
(2)如果警察甲因想借刀杀人致乙于死,而对丙大喊支援,乙要杀警夺枪,因而造成丙因误判形势对乙开枪致乙重伤
请问甲跟丙有何刑责?
好久没有解解,怕脑袋生锈解看看,有错请指正
(1)丙对乙的开枪行为,明显有过当情状,可能成立277第三项。
丙对乙虽然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但是在正当防卫之要件上,有失比例原则,以美国为例也有武器对等原则,在以拿铁棍对着甲攻击时,由于铁棍属于顿器,没有办法发生立即性的严重危险,所以丙顶多应该鸣枪示警,喝令放下武器;故用枪击中乙导致重伤,已明显防卫过当。
(2)丙之刑责
问题在于乙要杀警夺枪,明显对乙而言防卫过当,故丙可对客观之事实判断出甲有立即性危险,可主张正当防卫,满足防卫情状、防卫行为、防卫意思,故丙虽成立277第三项,但可主张正当防卫阻却。
甲之刑责
一开始就掏出枪意图借刀杀人,有杀人之故意,并且知道丙对于现场之情状不甚了解,故利用丙来对乙攻击行为,由于丙也充分达到被利用之工具适格性,故甲成立277第三项的间接正犯。
另外甲也违反了大法官释字535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