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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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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来吧! 刑诉专栏

昨日做完梦后突感功力大增,兴致高昂,兽血沸腾~!    

第 一 编 总则 §1  
第 一 章 法例 §1
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辖 §4
第 三 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17
第 四 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27  
第 五 章 文书 §39
第 六 章 送达 §55  
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间 §63
第 八 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71
第 九 章 被告之讯问 §94
第 一○ 章 被告之羁押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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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04 15: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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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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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成文的来玩不成文的小题目吧!!

一甲侵入住宅窃盗,检察官依据刑法320条向法院起诉,而被害人乙未向检察
 官对于甲之侵入住宅提起告诉,此时法院应该从何审理?

二乘上题目倘判决确定,乙嗣候向检察官提起告诉,检察官应如何受理?若案件
 进入法院法官应从何审理?

三复依据上题,甲若为夜间侵入住宅窃盗,且检察官依据刑法321一项起诉,
 倘被害人未向检察官对于甲侵入住宅之事实提起告诉,法院应从何审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5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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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5 01: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都是成文的来玩不成文的小题目吧!!

一甲侵入住宅窃盗,检察官依据刑法320条向法院起诉,而被害人乙未向检察
 官对于甲之侵入住宅提起告诉,此时法院应该从何审理?

二乘上题目倘判决确定,乙嗣候向检察官提起告诉,检察官应如何受理?若案件
 进入法院法官应从何审理?

三复依据上题,甲若为夜间侵入住宅窃盗,且检察官依据刑法321一项起诉,
 倘被害人未向检察官对于甲侵入住宅之事实提起告诉,法院应从何审理?


答一:首先要判断是甲和乙的关系,如果甲是乙的:
1.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之间,得免除其刑。(废话你老婆小孩进入你房子吃你的用你的是理所当然,哪来所谓的侵入问题,也就男性的逼哀表情)
2.亲属或其他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间,须告诉乃论。(你亲戚到你家冰箱拿个饮料喝很有可能是很家常便饭,但也有可能不怀好意,所以给你自己判断决定要不要提起告诉表情)
3.路人的话你就受死吧!(人家只是迷路一时走错嘛~表情)

所以法院对于免除其刑或被害人乙未决定提起告诉之状况应以刑诉第303条第3款规定以判决不受理处理,若合规定则进入相关诉讼程序(践行法庭活动及审查证据力)。


刑法第 324 条   于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之间,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项亲属或其他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间,犯本章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刑事诉讼法第 303 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一、起诉之程序违背规定者。
二、已经提起公诉或自诉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诉者。
三、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未经告诉、请求或其告诉、请求经撤回或已逾
  告诉期间者。
四、曾为不起诉处分、撤回起诉或缓起诉期满未经撤销,而违背第二百六
  十条之规定再行起诉者。
五、被告死亡或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续者。
六、对于被告无审判权者。
七、依第八条之规定不得为审判者。


答二:因为不受理判决并未产生既判力,所以得再行起诉。而检察官对于乙再提之告诉,如认为应为免刑或告诉乃论请求时间已过则以不起诉处分;至于认为应受法院论罪则依情节轻重而提起公诉或缓起诉处分。乙如对检察官的不起诉或缓起诉理由感到不满意,应于7日内以书状叙述不符理由生请再议(原检察官认为有理由可撤销员处分)。如果再议后还被驳回,于被驳回10天内可以委任律师提出理由壮向该管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若案件进入法院法官应从何审理?(掷杯阿!表情)
法院如认为已过时效,应谕知免诉判决。否则则依检察官起诉书内容或依交付审判之理由书内容行证据力调查及践行一系列法庭活动,作有罪或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 255 条 第1项  检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为不起诉、缓起诉或撤销缓起诉或其他法定理由为不起诉处分者,应制作处分书叙述其处分之理由。但处分前经告诉人或告发人同意者,处分书得仅记载处分之要旨。

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项前段规定:
告诉人接受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书后,得于七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再议。

刑事诉讼法第 256-1 条第1项  被告接受撤销缓起诉处分书后,得于七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再议。

刑事诉讼法第 257 条 第1项  再议之声请,原检察官认为有理由者,应撤销其处分,除前条情形外,应继续侦查或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 258 条 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认再议为无理由者,应驳回之;认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条之一之情形应撤销原处分,第二百五十六条之情形应分别为左列处分:
一、侦查未完备者,得亲自或命令他检察官再行侦查,或命令原法院检察   署检察官续行侦查。
二、侦查已完备者,命令原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 258-1 条 第1项  告诉人不服前条之驳回处分者,得于接受处分书后十日内委任律师提出理
由状,向该管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第 302 条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免诉之判决:
一、曾经判决确定者。
二、时效已完成者。
三、曾经大赦者。
四、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答三:答案重复第一题。(鬼打墙!!!!!表情)
如果是要强调甲并未同意起诉之全部,据案件单一性法理,检察官不管对事实之全部起诉、一部起诉、或根据甲的意思只对整件事件中其看不顺眼或感不爽的某不分起诉,效力亦即于全部。同理法官也是对整件事件作一完整考量而判决,不会只对甲所指部分作考量。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05 05:0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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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背法条吗?
Q大的问,题答时,是否要假设题问没有的事实?
一甲侵入住宅窃盗,检察官依据刑法320条向法院起诉,而被害人乙未向检察
 官对于甲之侵入住宅提起告诉,此时法院应该从何审理?
.........
按法院依不告不理的控诉原则和审检分立原则,法院不能就未起诉部分为诉外审理,且不能就已起诉部分未审理.此刑诉第26?条法文明定.
核甲行为犯两罪,一为侵入住居,一为普通窃盗,前者未追诉,后者已起诉系属法院.则前者法院应不浪费司法资源予以闻问,后者则须依法审理(起诉审查,按通常程序审理,或得变更简易程序)
二乘上题目倘判决确定,乙嗣候向检察官提起告诉,检察官应如何受理?若案件
 进入法院法官应从何审理?
.........
按一事不两罚,系为避免被告被国家公权力再度处罚,造成比例原则的违反;又一事不再理,系指已经追诉案件,被告不受第二次程序上的追诉危险,刑诉法第,分有规定.两者观点不同.前者为实体上,后者为程序上.但均为保障被告宪法或法律上权利.
核告诉人所告被告...之侵入住居罪行,并未逾追诉期限,其告诉自属合法.又侵入住居和盗案间,因有方法和结果间关系,唯刑法自95年7月1日废止牵连犯,其实质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关系到是否一事不再罚及一事不再理.因犯意各别,应为两罪,故非同一案件.检察官应受理.法院起诉后应审理.

三复依据上题,甲若为夜间侵入住宅窃盗,且检察官依据刑法321一项起诉,
 倘被害人未向检察官对于甲侵入住宅之事实提起告诉,法院应从何审理?
..........
按法院应依检察官起诉之人和起诉事实审理,为刑诉..条明定,此为不告不理和控诉原则,系为保障被告的宪法上诉讼权利.
核被告之行为321加重盗罪,经检察官起诉,起诉事实为被告夜间侵入行窃,经审理后有证据及自白等堪予认定.应为有罪判决.被告抗辩侵入住宅为告诉乃论之罪,未经告诉,法院为诉外判决云云,并不可采,理由为后:
1,依不告不理(刑诉?条),法院应就起诉事实为全部审理.
2,按刑罚321I(?),系320之加重事由,自在起诉事实范围.
3,虽此一加重事由,若单独成立则为刑法304之罪构成要件,为告乃之罪.系为保障隐私权及个人法益的追诉自由权.
4,唯就整体刑法秩序,加重事由,具有双重性质时,应采公益为重,自应审酌.
5因此本件,被告抗辩此侵入住居之行为未为告诉,与法院审理本案无关.
6又若检察官误为另起诉304,除有未告诉而起诉之违误外,另有已起诉又再起诉的违反一事不再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5 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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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玩小题目:

一自诉里很有用的小题目
 1先自诉后自诉
 2先自诉后告诉
 3撤回自诉后自诉
 4撤回自诉后告诉

Q以上对于行为人先去提起自诉(或撤回),随后又跑去提起自诉(或告诉)
 ,对于检察官或法院应依据哪些条文??

二对于刑诉4与8之间的暧昧,行为人甲于A地杀人,住居所却在B地!
 1AB两地仿院检察官皆向法院提起公诉,A法院系属在先,B法院系属在
  后~~
 2若AB两法院皆为判决确定之时,会有哪些结果~~
 3题目若为甲于A地杀人,却在B地游荡,住居所却在C地,于是甲从B地
  游荡回C地(住居所)后,AB两地检察官皆起诉案件于各该管辖法院系
  属,此时AB两地法院应从何受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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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6 02: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来玩小题目:

一自诉里很有用的小题目
 1先自诉后自诉
 2先自诉后告诉
 3撤回自诉后自诉
 4撤回自诉后告诉

Q以上对于行为人先去提起自诉(或撤回),随后又跑去提起自诉(或告诉)
 ,对于检察官或法院应依据哪些条文??

二对于刑诉4与8之间的暧昧,行为人甲于A地杀人,住居所却在B地!
 1AB两地仿院检察官皆向法院提起公诉,A法院系属在先,B法院系属在
  后~~
 2若AB两法院皆为判决确定之时,会有哪些结果~~
 3题目若为甲于A地杀人,却在B地游荡,住居所却在C地,于是甲从B地
  游荡回C地(住居所)后,AB两地检察官皆起诉案件于各该管辖法院系
  属,此时AB两地法院应从何受理?



答一:我晕了表情
A.检察官部份
1.未经手检察官。
2.依324、252不起诉处分。
3.未经手检察官。
4.依325、252不起诉处分。
B.法院部份
1.依第343准用第303条规定不受理判决;或准用第302条第1款免诉判决。
2.如检察官误为起诉,依第303不受理判决。
3.依第238、334不受理判决。
4.如检察官误为起诉,依第238、303规定不受理

part1
先自诉在自诉比照公诉后再自诉→准用先公诉再公诉(第302、303条)
先自诉再公诉比照先公诉再公诉(第302、303条)
重点在于已发生形式上确定力,所以法院应为免诉或不受理。而检察官则应为不起诉处分(因为已判决或因为法院无审判权)。
part2
先自诉再告诉,因前已发生形式确定力,所以之后的告诉除非是不同人提起而应并送法院外,否则应以不起诉处分。如果检察官误为起诉,则法院应不受理判决。
part3
自诉之限制(321、 322、 323 、326)
必为告诉乃论之罪,才可以撤回告诉或自诉,而时间点在第一次辩论终结前(238、325)。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322)。而什么情况才是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其中一种就是已经撤回自诉再行自诉,此时法院应不受理(除非是不同人提起)判决(334)。
part4
撤回自诉后检察官以325、252规定撤回自诉后不得再行告诉而应以不起诉处分。


答二:
1.依第5条规定A、B均有管辖权。依第8条规定,A法院审判(除非经上级法院裁定由B审判)。
2.B法院因无管辖权,所以应以441非常上诉撤销其确定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441条之审判违背法令,包括判决违背法令及诉讼程序违背法令,后者系指判决本身以外之诉讼程序违背程序法之规定。
3.B无管辖权,依304应谕知管辖错误判决并移送A法院。A法院有管辖权无问题。
第 304 条   无管辖权之案件,应谕知管辖错误之判决,并同时谕知移送于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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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里对于被告之程序保障:
在侦查中有
1.缄默权
2.自由陈述权
3.辩护权
4.请求调查有利证据权
5.不正讯问方法与夜间讯问之禁止
6.要求全程录影录音权利
7.诘问证人权(对质权)
8.证据排除法则
9.侦查不公开原则
等等..
请问....法院在评价证据力的时候,较常会以哪些为较重点之顺序考量(提示:任意性),请简附理由?(各位神人来回答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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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那四个排列组合超棒的!memo下来!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6-07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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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6 02: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来玩小题目:

一自诉里很有用的小题目
 1先自诉后自诉
 2先自诉后告诉
 3撤回自诉后自诉
 4撤回自诉后告诉

Q以上对于行为人先去提起自诉(或撤回),随后又跑去提起自诉(或告诉)
 ,对于检察官或法院应依据哪些条文??

二对于刑诉5与8之间的暧昧,行为人甲于A地杀人,住居所却在B地!
 1AB两地仿院检察官皆向法院提起公诉,A法院系属在先,B法院系属在
  后~~
 2若AB两法院皆为判决确定之时,会有哪些结果~~
 3题目若为甲于A地杀人,却在B地游荡,住居所却在C地,于是甲从B地
  游荡回C地(住居所)后,AB两地检察官皆起诉案件于各该管辖法院系
  属,此时AB两地法院应从何受理?


以上就把管见说明如下:


 1先自诉后自诉
  ->他是违反刑诉第八条,非违背自诉章节之限制,故自诉法院应以343准用303不
    受理判决 
 2先自诉后告诉
  ->检察官依据324之理由,而适用255告诉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诉而为不起诉处分
    ;倘若案件系属时,公诉法院直接依据303不受理判决
 3撤回自诉后自诉
  ->自诉法院依据325第四项,撤回自诉不得再行自诉或告诉,职是,自诉法院应以刑
    诉334不受理判决
 4撤回自诉后告诉
  ->检察官依据325第四项而为255不起诉处分;倘若案件系属时,公诉法院直接依
    据303不受理判决


 1B地依据刑诉地8条,而适用303不受理之判决
 2AB两地皆为判决确定者:A系属在先B系属在后
 (1)正常来讲B应为不受理判决而为实体判决之下,应提非常上诉撤销B地审判
 (2)若!A地尚未判决,而B地法院以判决确定,依据释字47A地法院应为不受理判决
    而为实质判决之下,应提起非常上诉将A地法院之实体判决撤销
 (3)若!A地法院以为判决,而B地法院之判决尚未确定,依据释字168,对于B地应
    为刑事判决而为实体判决确定之下,须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将B地法院之审判撤
    销
 3这里大很明确,AC有管辖权,B却没有,乃刑诉第五条之所在地,系为起诉时判断(院
  解字1247.3852)职是,B地检察官起诉时行为人以不在B地,准此B地法院应
  为管辖错误之判决
----------->这些大都是法无名明文考题类型,但其中见解皆为胡说~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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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7 00: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刑事诉讼里对于被告之程序保障:
在侦查中有
1.缄默权
2.自由陈述权
3.辩护权
4.请求调查有利证据权
5.不正讯问方法与夜间讯问之禁止
6.要求全程录影录音权利
7.诘问证人权(对质权)
8.证据排除法则
9.侦查不公开原则
等等..
请问....法院在评价证据力的时候,较常会以哪些为较重点之顺序考量(提示:任意性),请简附理由?(各位神人来回答吧表情 )



如果是证据能力的调查,在刑诉273条准备程序里面,复据161-2由当事人主导!
所没好像没有一定的顺序,但是有一点是能上的出来是具有优先审查之效力;原原则上供
述证据(自白)应以最后调查(161-3),惟,一旦被告抗辩自白非任意性之下,依
据刑诉156第三项,该自白应修先于其他证据为之调查~~
--------->以上胡说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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