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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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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练习2,今天拿到的考猜,先上一点菜
一、
甲系某警察局训练课长,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长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台币50万元,其发布为分局长后将派渠为派出所主管。乙、丙闻之大喜,凑合50万元置于水果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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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00:40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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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09 00:40 发表的 刑法练习2,今天拿到的考猜,先上一点菜: 到引言文
一、
甲系某警察局训练课长,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长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台币50万元,其发布为分局长后将派渠为派出所主管。乙、丙闻之大喜,凑合50万元置于水果篮内送与甲,恭贺其荣升。甲就任后遴用乙为主管,但未遴用丙,请问甲、乙、丙成立何罪?

二、刑警甲为追捕烟毒犯乙而进入丙家,乙告诉丙其被歹徒追杀,故当甲进入时,丙以棒球棍打伤甲,乙乘机逃离,乙、丙各犯何罪。

三、法庭传唤证人甲对乙之犯行作证,出庭前,甲被乙之弟兄丙恐吓,出庭若有不利于乙之陈述,将对其不利,甲恐惧,遂在法庭上作虚伪之陈述,甲、丙各犯何罪。



一、
甲要求行贿之渎职罪
乙行贿之渎职罪
丙行贿之渎职罪


二、
乙妨害公务罪间接正犯
丙之伤害罪不罚


三、
丙妨害自由罪
甲伪证罪 无(或较低)期待可能性,减轻罪责。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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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甲对乙丙期约之行为,甲成立122I违背职务受贿罪
2)乙、丙对甲金钱之交付行为,均成立122III违背职务行贿罪
3)甲未履行丙之承诺,甲可能对丙形成339诈欺罪

二、
1)若丙知悉乙为烟毒犯而藏匿,故可能成立164藏匿犯人罪-->过失不罚
2)丙因乙所误导,而打伤甲是之277伤害罪-->因误想避难而阻却,不罚
3)丙打伤甲,迳而使乙是否成立162便利脱逃罪--->过失不罚

4)乙利用丙之伤害甲的行为,成立乙教唆伤害罪--->277I+29

三、
1)甲成立168伪证罪--主观故意
2)丙恐吓甲之行为,成立305恐吓罪--




-------
应该错误百出吧....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09:22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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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要求行贿之不违背职务渎职罪->要求 期约被收受贿赂吸收,论以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
剩下还在思考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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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09 00:40 发表的 刑法练习2,今天拿到的考猜,先上一点菜: 到引言文
一、
甲系某警察局训练课长,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长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台币50万元,其发布为分局长后将派渠为派出所主管。乙、丙闻之大喜,凑合50万元置于水果篮内送与甲,恭贺其荣升。甲就任后遴用乙为主管,但未遴用丙,请问甲、乙、丙成立何罪?

二、刑警甲为追捕烟毒犯乙而进入丙家,乙告诉丙其被歹徒追杀,故当甲进入时,丙以棒球棍打伤甲,乙乘机逃离,乙、丙各犯何罪。

三、法庭传唤证人甲对乙之犯行作证,出庭前,甲被乙之弟兄丙恐吓,出庭若有不利于乙之陈述,将对其不利,甲恐惧,遂在法庭上作虚伪之陈述,甲、丙各犯何罪。


小的再加一些调味料吧:

一甲丙之间的对价关系?

二乙真的不成罪吗?尚有便利脱逃罪可以审

三丙跟乙之间的身分?
--------->以上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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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我先稍微丢一下好了
一甲:
  1甲对乙122二项,131图利罪吸收关系甲:122二项
  2甲对丙122一项,131图利罪吸收关系甲:122一项
  3竞合:一行为数罪,乍看是想像竞合,但是法亦上阶为同一法益
   适用罪数论之接续犯叫为妥适,而论以122第二项
 乙:131/122三项,论122三项
 丙:131/122三项,论122三项
 (乙丙为何同罪->因为122一项/三项里都是行为犯,故两人同罪仅
  多是刑责的轻重)


 丙:
  1该当故意伤害罪
  2无妨情状(误想防卫:要搬学说),但是时间不够就直接写成不得主
   张正当防卫
  3刑法24但书宽恕责任
  
 乙:
  1伤害罪之间接正犯
  2刑法135妨害公务罪之间接正犯(但是不会成罪,因为期待可能性)
  3162第一项脱逃罪
  4所以只有伤害罪之间阶正犯跟脱逃罪,50并罚
  

 乙:304/305,法条竞合论305
 丙:伪证罪具不法,所以期待可能性判断
----------->以上无任何依据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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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9 20: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哪我先稍微丢一下好了
一甲:
  1甲对乙122二项,131图利罪吸收关系甲:122二项
  2甲对丙122一项,131图利罪吸收关系甲:122一项
  3竞合:一行为数罪,乍看是想像竞合,但是法亦上阶为同一法益
   适用罪数论之接续犯叫为妥适,而论以122第二项
 乙:131/122三项,论122三项
 丙:131/122三项,论122三项
 (乙丙为何同罪->因为122一项/三项里都是行为犯,故两人同罪仅
  多是刑责的轻重)


 丙:
  1该当故意伤害罪
  2无妨情状(误想防卫:要搬学说),但是时间不够就直接写成不得主
   张正当防卫
  3刑法24但书宽恕责任
  
 乙:
  1伤害罪之间接正犯
  2刑法135妨害公务罪之间接正犯(但是不会成罪,因为期待可能性)
  3162第一项脱逃罪
  4所以只有伤害罪之间阶正犯跟脱逃罪,50并罚
  

 乙:304/305,法条竞合论305
 丙:伪证罪具不法,所以期待可能性判断
----------->以上无任何依据 表情


刚查了一下

第二题有逻辑陷阱炫窝....表情
乙说谎的补要目的应该是希望丙能帮助他脱逃,没说要用哪种方式,所以不成立伤害罪间接正犯。
乙自己希望自己能脱逃属于正常人思考逻辑所以不算妨害公务罪
乙不成立162第一项脱逃罪,因为脱逃罪是规范在有"公拘束力"的前提下,都还没被抓到所以应该没有公拘束力产生,而且162第一项应该是指便利"他人"逃脱,而乙是希望自己能脱逃,不是希望他人能脱逃。

所以猜猜看犯了什么罪.....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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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之行为,成立刑法123条之准受贿罪,系因其训练身分未具公务员资格而有预许之行为,职位为法定赋予之合法职权命令且对与履行之,并有达到不违背职务之收贿情状,故对乙成立不违背职务收贿罪

但乙与丙之行为系因行贿之举,其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并未处罚行贿人,故此行为不罚之。但可作行政惩处。

2.
甲之行为,无罪,其之行动虽犯刑法306之无故侵入住居罪,但依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紧急搜索之二项,有事实足认为脱逃人或现行犯确实在内者,而发动迳行搜索。而依刑法第21-2条,依法令之行为不罚,构成阻却违法事由而不罚之。

乙之行为之脱逃系因未曾被依法逮捕完成或处于戒送羁押之中,故不构成刑法161普通逃脱罪,而进入丙家之行为,其本为烟毒犯罪者,理当受法之惩戒,故不能主张紧急避难,可构成刑法306之无故侵入住居罪。

丙之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之阻却违法事由,故不成罚,其因虽构成妨害公务之情状,并触犯普通伤害罪,但既非刑法14之过失构成要件,并因甲未叙明事由,出示证件或身着制服,其情状当对不法之侵害,并出于防卫意思,主张侵入住宅罪之正当防卫。

3.
甲之行为,成立伪证罪,其行为最初虽属被迫或不出于己意,但证言依法受具结或法庭之纪录,将使法庭作出错误司法判决,伪证之罪自属成立而不影响。
丙之行为若属知情并为其教唆,则以刑法29条之教唆罪论,并以普通恐吓罪论刑。若丙并未知情,则其丙之弟兄成立普通恐吓罪。

这是我的解题,给各位参考一下

第一题的后面用的是发布,所以该任命令状属于法律给予之权利,故因当为不违背职务收贿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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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小弟补充

第一题 补充
全国公务员都有基本的职务义务,保持清廉(通用基本职务,非属专业职务),所以不能收受高价值东西(我记得好像低于1000元;详见公务员廉正伦理规范与公务员法),此为防范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来乱搞,所以与职务上相关之行贿与收贿都触犯渎职罪。
欲求升官行贿当然与职务有关




第三题 补充

丙应该只有妨害自由两类(行动自由与意思自由)中的妨害意思自由
丙永远不可能成立伪证罪
恐吓罪要有东西"交付",本题没有东西交付,所以没有恐吓罪。


第 346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09 21: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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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09 21: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
甲之行为,成立刑法123条之准受贿罪,系因其训练身分未具公务员资格而有预许之行为,职位为法定赋予之合法职权命令且对与履行之,并有达到不违背职务之收贿情状,故对乙成立不违背职务收贿罪
但乙与丙之行为系因行贿之举,其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并未处罚行贿人,故此行为不罚之。但可作行政惩处。
2.
甲之行为,无罪,其之行动虽犯刑法306之无故侵入住居罪,但依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紧急搜索之二项,有事实足认为脱逃人或现行犯确实在内者,而发动迳行搜索。而依刑法第21-2条,依法令之行为不罚,构成阻却违法事由而不罚之。
.......


一甲是122理由:
 1他本来就是公务员
 2转职前跟转职后具体权限纵有不同,抽象职务权限人然具备

二好吧就参刑诉!
 1警察刑诉131第一项2款(热追缉),依法令之行为不成立306
 2丙伤害罪(无妨害公务,因为不知)->违法性上探讨正当防卫没有,虽然有谈到
  防务情状事实要件与实体真实,但本题不太用不到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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