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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IMBY 於 2010-06-13 18:05 發表的 刑法時事問題: 1.甲是否應為不作為犯? 是否應該論以130的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罪? 下班後還應負職務上作為嗎?2.應該論以兩個殺人罪,但因年齡未滿18歲為"有限責任能力人"?得減輕3.80歲以上應該也得減輕 (刑法18) + 173放火燒毀線供人居住住宅罪+271兩個殺人罪+320竊盜罪? 竊盜最應該不適用"不罰後行為" (因為侵犯的法益不同) .......
下面是引用 NIMBY 於 2010-06-14 18:10 發表的 : 3.80歲以上應該不能科以無期徒刑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