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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23 19:46 发表的 : 个人倾向论甲教唆杀人既遂罪,理由如下:甲分别教唆A、B的杀乙,是基于一个杀人故意,故可视为一行为。而A、B已着手,并造成乙死亡之结果。虽死亡之结果因事实不明无法归责于A或B,然此并不影响对甲之归责。盖因无论是A或是B造成乙死亡之结果,对于甲之论罪皆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