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27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 - 共同正犯脱离理论
甲乙丙三人共谋强盗,但甲见被害人丁之模样甚感同情,遂拟中止犯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24 20:33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丙强盗罪
甲就如同标题,他脱离了~~....


争议点应该在于不以成功阻挡为必要,只要已尽力... 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0:3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行为既遂
2.结果可归责

若甲在「着手」前中止,论预备犯;若再着手后中止,则论既遂。
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0:45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参考某网友提供:

刑法规定中止犯需要有积极防果之行为

惟对于共同正犯间

若需有此要件

将造成共同正犯再怎么努力

若犯罪仍既遂时

其仍不能成立中止犯

故实务上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

共同正犯脱离理论

其共同正犯若于心里及物理上完全切断与其他犯罪行为人间的因果影响力时

其与共同正犯之关系

便从切断之时点起消失

切断者仅就切断前的行为负责

所负责任仅为未遂责任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0:50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24 20: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乙丙强盗罪
甲就如同标题,他脱离了~~....


争议点应该在于不以成功阻挡为必要,只要已尽力... 表情


可是甲乙丙结伙共谋是事实,甲是到了现场后才开始同情丁,就共同正犯而言,
他们算已着手了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24 20:51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6-24 20: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甲乙丙结伙共谋是事实,甲是到了现场后才开始同情丁,就共同正犯而言,
他们算已着手了吗?

依照共同正犯脱离理论,只要是尽力防止应该就可论以中止犯...


我想这是很有道理的....

否则当共犯很多人时(例如有ABCDE五人)...,其中一人想脱离时,根本无法实现(一个怎么可能挡得了其他四个),所以会很不公平..



有没有着手我不太会认定... 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1:00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6-24 20: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甲乙丙结伙共谋是事实,甲是到了现场后才开始同情丁,就共同正犯而言,
他们算已着手了吗?


个人认为题目并没有写清楚.......

若在着手前脱离→依个人参与程度处罚,按题目甲至少有普通强盗的预备犯,乙、丙则论普通强盗既遂

若在着手后脱离
1.通说→甲乙丙加重强盗既遂
2.共犯脱离理论→甲加重强盗未遂乙丙加重强盗既遂

(应该是这样吧, 有点没把握表情)
-------
刚刚甲写成加重强盗的预备犯.....搞笑了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4 21:19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1:0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6-24 20: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甲乙丙结伙共谋是事实,甲是到了现场后才开始同情丁,就共同正犯而言,
他们算已着手了吗?

就是这个~~因为用立法旨意之下,甲在乙丙着手前制止他就脱离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1:0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乙丙三人共谋强盗,但甲见被害人丁之模样甚感同情,遂拟中止犯行并要求乙丙二人放丁一 马,不过乙丙不允诺,甲极力将乙丙拉出门外,不过乙丙顺利挣脱,反将甲扭转压制住,并顺利强盗成功,试问甲乙丙的刑责为何?

这边,只能得知甲乙丙已经侵入住宅。

侵入住宅 = 强盗着手?

表情 拍谢,我这边不熟......

---------补充----------
但甲见被害人丁之模样甚感同情

窃盗着手→用眼睛搜寻财物
强盗着手→用眼睛搜寻被害人 表情

结论:已着手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4 21:25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1:13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书上写了一堆是否 "着手" 的学说主张,我还是看不懂......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24 21:2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2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