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01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nd61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错误理论的法律效果????
在网路上爬了很多文章,但关于错误理论还是有许多不明白想要请问各位大大,麻烦大家了,感激不尽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11-23 16:33 |
xox789uou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请问反面构成要件错误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呢?
反面构成要件错误系指,行为人因不知或无知而误认为存在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客观构成犯罪事实,
相信其行为将能实现不法构成要件。
与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相同吗?
由于行为人仍具有故意,故属不能未遂。
2.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法律效果是从轻量刑吗?
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系指,行为人因为误解阻却违法事由的规范,而误以为其经由阻却违法事由合法
化的行为,系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可是在事实上,其行为已因符合阻却违法事由而不具违法性,故非刑法
所加以制裁的行为。

不知道各位关于错误理论的部分都是怎么读的呢?实在觉得很容易搞混哀
建议去买本适合你的教科书来看,观念才会清楚。









参考资料 林山田 刑法通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1-24 14:1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xox789uouo 于 2010-11-24 14: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法律效果是从轻量刑吗?
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系指,行为人因为误解阻却违法事由的规范,而误以为其经由阻却违法事由合法
化的行为,系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可是在事实上,其行为已因符合阻却违法事由而不具违法性,故非刑法
所加以制裁的行为。


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不等于反面容许错误
所谓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或称偶然防卫(避难),是指行为人违犯行为时不知存在有阻却违法事由。
举例:你讨厌乙,拿石头打破乙家的窗户。哪知乙家瓦斯外泄,乙熟睡中不知情。你正好就了乙一命。

下面是引用 end617 于 2010-11-23 16:3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在网路上爬了很多文章,但关于错误理论还是有许多不明白想要请问各位大大,麻烦大家了,感激不尽

1.请问反面构成要件错误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呢?   与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相同吗?

2.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法律效果是从轻量刑吗?

不知道各位关于错误理论的部分都是怎么读的呢?实在觉得很容易搞混哀



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名字真长= =")的法律效果:
1.三阶论→既遂。
2.二阶论→未遂。


错误论要读好,建议先把相关名词的花名统整一下,定义熟了,要懂比较简单。
(其实个人非常讨厌正面反面表情 .......刚刚还去偷翻了一下书)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4 20:57 |
呆呆加瓜瓜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错误要先把三种错误类型先整理好,是构成要件错还是阻却违法错还是罪责错先分好是那一种,在看 表情 如果都没分三种一起看只会发现来读刑法是一整个错误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2-18 02: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2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