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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2.若認屬買賣,健保局財務組指,可視為捐贈,是否有刑131 I 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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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創夢之神在2011-02-20 07:3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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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17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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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背法令=打死構成要件之成立!其意思甚應該包含行為違背法令~~所以怎麼看都不構成本罪131!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2-17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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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創夢之神在2011-02-19 02:5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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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19 0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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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高人指點
有個錯誤之處
更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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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觀上,
今,扣除稅額,無疑為郭因而獲得利益
但,健保局財務組對於是否捐贈認定,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然,若其出具相關捐贈證明,仍應可認對於愛心專戶之捐贈為其監督事項
是,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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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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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1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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