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4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hichi116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公民]公民问题询问
一.刚满19岁的平平,就读某技术学院夜间部。骑机车上课途中,为了闪避一突然从巷道冲出的男童,
不慎撞上在旁的无照机车骑士小唯,致其受伤并因而住院。以下针对平平自己的主张,何者正确?
1虽撞伤小唯,但不是出于故意,故不须负刑事责任
2才刚满19岁属未成年,所以根本不须负担刑事责任
3小唯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22:45 |
游牧民族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5 鲜花 x6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第一题:
  1.仍可能有§284过失伤害罪之适用,
    除非可以举证没有过失(没有预见或回避可能)。
关于第二题:
  1.刑法14岁以上未满18岁是「得减轻其刑」
    表示刑法上仍构成犯罪(§235散布猥亵物品罪)。
  4.16岁以上「合意性交」是无刑事责任的,
    可参阅刑法§221以下部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23:37 |
chichi116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游牧民族 于 2011-03-30 23: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关于第一题:
  1.仍可能有§284过失伤害罪之适用,
    除非可以举证没有过失(没有预见或回避可能)。
关于第二题:
  1.刑法14岁以上未满18岁是「得减轻其刑」
.......

谢谢啰
那再请教一下
妨害性自主是不是算强迫性的方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06:55 |
游牧民族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5 鲜花 x6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hichi1166 于 2011-03-31 06: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再请教一下
妨害性自主是不是算强迫性的方式

说是强迫,
不如称之"违反其意愿"较适宜,
范围来说:强迫<违反其意愿,
因为综观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条文,
几乎都写到违反其意愿等字眼
而刑法处罚与16岁以下男女性交之立法意旨也是为保护16岁以下之男女因涉世未深,
其对于保护自身之性自主权意识未足够。
此外,如§229诈术性交罪,
其中并无强迫之行为,
若能知对方不是其配偶,
其就不会与之性交了
PS.若对于法律上有疑义,
   问题可以在法条的立法理由部分找到答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4:4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2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