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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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来插花的 不专业也没根据的回答,供参考 依照实务的看法,主张信赖原则须一切情状为合法(含无行政上违规) 但学者看法 认为无预见可能性,行政上违规于此非有绝对关系 仍得主张 1 假设 甲骑机车 于夜间骑乘道路,当时路上昏暗 而机车大灯又为故障 骑乘时速超出速 限一倍约为80KM/Hr,一路人违规穿越道路时 被撞上 ->(1)我的小看法 双方均不得主张,机车骑士对于夜间危险性较白天为高,是为一般常识,在 这么高的风险性下,仍骑乘速限这么高,有为预见危险可能性,且为无法做出其可能回避 危险的可能性,在刑法上推论是有过失伤害 (2)路人明知不依规定穿越道路,风险性倍增,仍执意违规穿越道路,虽其相信不会发生危险,但于此事故发生,仍是有预见可能发生危险 确信危险不会发生,那么风险发生,对路人来说 仍应负其过失责任 (3)依上述说法,两者皆是过失伤害,伤害为告诉乃论,若在民法上 亦成立两者之间过失侵 权行为,依民法上的责任分配 应依双方与有过失为损害赔偿之减免责任
2 假设假设 甲骑机车 于夜间骑乘道路,当时路上昏暗 而机车大灯又为故障,但速限为规 定速限之一半,并打方向灯号示警,路人突然冲出穿越道路,则我的小看法: ->机车骑士虽然对于风险有着预见可能性,并以降低时速 且打方向灯做为警示,已善为回避风险发生之可能,并得主张依信赖原则主张一般人亦会同此做出回避风险且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主张其行为在刑法上为适法行为,但在民法上 这仍是过失,仍否主张,得在详细探究,小的功力不足 无法解释,若非上述所述,应在细究各个细节性问题,非仅主观认为他方应善尽义务,而不问己方过失与否
4已发生事故 应善尽消灭风险义务,并做成纪录(如与对方协调如何解决 如能摄影或录音将来若进法院,法官或许会对这一方有较佳印象 所为判决亦或对此有利),若不顺利进法院 以为证据之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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