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2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GLONG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指導教唆犯的問題
甲以3百萬代價教唆乙殺害丙~已於下午時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3 20:23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依目前實務,共犯從屬性,若只是觀察地形尚未著手,頂多只是預備,而丙自行車禍生亡,不可歸責於乙,故所以乙無罪。甲依然無罪。
惟,舊法29III,本題為未遂教唆,主行為雖未完成,但教唆者惡性重大,例外處罰教唆者
二、為教唆客體錯誤,實務認為不影響故意,一樣都是殺人,對教唆殺人罪不影響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3 23:50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此題爭點有二,
一、預備犯有無成立教唆犯之可能(可附註修法前第29條第三項與現行刑法之比較)。
二、行為人客體錯誤,教唆犯係打擊錯誤?抑客體錯誤?

一樓大大,客觀歸責理論係用在既遂犯,未遂犯客觀論著手,準備階段即係預備。
預備階段既尚未著手,何以論歸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4 03:32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的用語習慣   不要這麼計較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5-04 14:38 |
GGLONG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各位前輩好
關於第一題我一直有一個疑問存在~
雖然第29條第3項是要求正犯獨立性~但已被刪除
為留同條地2項從屬性
從屬性的最逼本概念不是依據正犯所成立的罪而成罪嗎?
又以我國刑法第271條第3項~殺人罪除了處罰既未遂外~另亦處罰預備犯
一題議乙已在觀察犯對地~此時該當預備犯一無疑
爾甲依照從屬關西~不是也要成立教說殺人之預備犯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22:16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雖然我並非前輩,但或許可回答您的問題。

現行共犯從屬性係採「限制從屬性原則」,即正犯有不法行為(構成要件該當+具備違法性),
方有共犯成立之可能,而並非依據正犯所成立之罪而成罪喔。

回歸正題:
刑法第29條係「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實行】依立法意旨,即【著手】,正犯未達著手,共犯無從依附。

而學說有肯定說、否定說及折衷說。
否定說及折衷說皆否定教唆犯可附屬於預備罪。
肯定說認為教唆犯應有獨立預備罪之適用。

學說相關見解可參酌陳子平老師之書籍或其所著「論共犯之獨立性與從屬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23:30 |
f90826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子題的部份

我也較認同樓上大大的意見!!!
但本題還有一點可以議之處就是預備犯的認定!!!
本題堪查地形雖可謂犯罪之預備!!但此處無任何之證據證明當下他們有殺人之故意!!!
違法性和可罰性都難以證明!!!因為我的考試沒有刑訴!!!只是記得刑訴應該有一條對於
犯罪偵查須要有證據才可以起訴!!!(我真的沒上過刑訴不知是不是聽錯)!!所以對於預備
犯沒有直接或有利的證據!!!再以林山田老師的見解!!!應該廢除預備犯!!以免入罪於人或
刑法的濫用!!!
若此題正犯不成罪!!自然共犯無所依存!!!兩人皆不成罪!!!


第二子題部份
以下引用二樓大大的部份!!!

二、為教唆客體錯誤,實務認為不影響故意,一樣都是殺人,對教唆殺人罪不影響

而我認為二樓大大見解和我相異之處為客体錯誤僅適用於直接正犯!!不阻卻故意!!!
而甲教唆依限制共犯理論,僅成立客体錯誤對原本欲侵害之法益丙為未遂,

(且甲對丙殺丁無預見可能性亦不成立故意和過失,這裡我覺得可論可不論因為上面限制共犯理論就夠力了,若不用
限制共犯理論也可以從這裡討論)


故本題第二子題應為   乙應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 刑法271第一項(對丁)和271第二項(對丙)
                                   甲則成立刑法271第二項(對丙)殺人未遂


[ 此文章被f9082666在2011-05-10 00:2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0 00:1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52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