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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9082666 於 2011-05-18 21:27 發表的 : 請從緊急避難方面去想!!!正當防衛不會成立!!!!因丙不是侵害你的人!!故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有避難情狀!有效性!!但是唯一性(不得已)的行為!!則有待考量!!若我論是兩樣都不成立!!故甲(等價客體錯誤)成立故意傷害乙可能成立302條強制拘束自由罪!! 供您做解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