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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6-20 14:08 发表的 : →为什么构成要件检讨271杀人罪,而责任却检讨272杀直系尊亲属罪?而且还凑的起来?→请问这是在讨论罪责的何种内容?罪责故意吗?不法认识?还是期待可能性?如果罪责应讨论故意,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中之『故意』有何不同?→谁说过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呢????→主客观不一致,不是应该检讨二个事实吗?主观既遂,客观过失。二罪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对尊亲属虽然过失,但还有杀人是既遂啊。为什么直接排除掉主观杀人罪的罪责??(1)我国刑法有加重罪责事由吗?讨论责任不是在于如有减轻或免责事由例外予以无罪吗?????(2)我国刑法还有哪一条也是加重责任事由?→请问有谁说过用主客观要素讨论罪责的呢????或者说,有谁对前面的主客观要素做过定义呢??7.以上问题不难发现小的认为应该是属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对于归类为责任要件事由的讲法不熟,特请指导~~
1.这就是罪责加重的态样。「罪责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阶来处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简单,因为杀爸爸比一般杀人更可恶,为恶性加重,但被害人却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2.同上3.蛮多的,请自行google,是说可能要花点时间慢慢找就是4.呃.....同上5.(1)有也,还不少,举例:不能未遂、中止减轻,都是不法有责之后的再讨论。补充一下:不能未遂这块,日派德派有极大争议,但目前通说依德派,为特殊加减要件(三阶后的审查。另顺便一提,三阶前的审查有行为审,这二个都一样,没特别的就不用提。如依日派见解,不能未遂是放在行为审这里)(2)喔....我上面有标准,请自行....6.这...同17.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