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489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因果關係

甲和乙分別在丙的便當及飲料下毒,丙吃完便當,喝下飲料後死亡。事後法醫解剖屍體後認為,甲所下的毒,一般人食用後約一小時後死亡;而乙所下的毒原本濟量不足致人於死,惟湊巧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7-14 18:03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3 21:31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前提:丙之死因=甲乙下的毒發生化學變化致死。

爭點一:因果關係

76年台上192號判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甲乙同時下毒,所以甲來說,乙之下毒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之一,「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簡單說,因有乙下毒,甲只要毒一下人就必死,所以甲與丙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反之乙亦同。
(下毒剛好碰到另一人下毒好像很異常?不過,這是因果異常嗎?二人各下1/2的毒而毒死人再正常不過了。這應為因果歷程錯誤,主觀對客觀的認識發生二個錯誤:以為是自己下毒殺死丙->其實是有另一人下毒,而且二毒發生化學變化。

===================(我是閒聊分隔線)==========================

以前我也覺得殺一半=未遂,但今年上了撲師的課之後,觀念有一些改變。有興趣可翻閱撲馬刑總-破2010版的p282~p284,老師對多數正犯行為效果合併之後的處理有一些說明。p284上方這個例子的說明裡,甚至推翻「故意回溯禁止」的概念,認為先行為與後行為之效果同時作用於客體,因果關係不因故意之後行為介入而中斷,而是應該認為前後行為皆能成立因果關係。至於這樣的觀念對不對,就非我所能評論,等級還差太遠了。(不過我至少知道,這種情況絕對不會是罪疑惟輕就是了。)

========================================================

爭點二:因果歷程錯誤

主觀:被自己下的毒毒死。客觀:被自己加上他人下的毒毒死。是否為重要之錯誤?小弟認為有爭議,個人投不重要一票。

結論:甲乙皆既遂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4 03:01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3 23:3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邊甚至推翻「故意回溯禁止」的概念,認為先行為與後行為之效果同時作用於客體,因果關係不因故意之後行為介入而中斷,而是應該認為前後行為皆能成立因果關係。』

因為這用正常度去判斷一定不正常,但是以貢獻度為判斷回歸的還是甲最大。
『故意回溯之禁止』後行為係故意則為認前行為無因果,只是一個形式判斷,
也沒有談到後行為是否能造成法益出現實害的結果。

ps:其實也不用到那麼後面,因果哪部分有一題談到貢獻度未截斷(主要標準)。

回歸問題:
甲是既遂,主客觀構成要間接滿足,沒有因過歷程錯誤!
乙有幾種可能性
1先下毒=故意回溯之禁止。
2後下毒=不具條件因果/死亡只是偶然,所以不具備相當因果。
3而且他還是刑法26條前段會過後段不過。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00:28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說的這邊是指老師課本p284舉的例子 表情
這題沒有回溯禁止的問題。龍q大很喜歡只挑某一句話來回文....沒關係,喜歡就好



抱歉,我忘了回冰大的問題,補一下

冰大有抓到重點:如果認為乙未遂無疑的話,那麼甲的確也是未遂沒有問題。

「惟丙死亡之結果非甲之行為單獨造成」原因是甲+乙造成的。如認乙未遂,那麼甲當然也未遂。

「雖甲之行為最終能仍會造成丙死亡,但仍不影響結果之歸責」沒錯,不能假設未發生之因果歷程。

如單純認為甲下足致死之毒,乙下不足致死之毒,而丙死,可得甲既遂乙未遂的結論的話,那叫推測。因果關係是在尋找引起結果的原因,不是在推測。甲砍乙至傷重命危,後來乙死,甲就非既遂不可?醫院不能著火?救護車不能翻?一樣的概念


本例為甲一行為(下毒)造成二條因果線:
1.甲單獨之毒->1小時後死亡
2.甲乙之毒混合->10分鐘後死亡
顯然2「超越」了1迅速造成了結果,使1的結果沒有發生(中斷)。1這條線後來會不會發生結果?除非時光機發明,不然永遠都無法證明。

可以假設「1小時後丙必被甲毒死」而推測「甲既遂」嗎?那我可不可以說:反正丙100年之內必定老死,所以「時間」才是真正的殺人兇手?



結論:甲乙未遂-前提是殺一半算無因果關係的話



至於算有還是算無,小弟1樓有作過討論,不再重覆。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4 14:06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02:4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3 23: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敝人以為,實務所定義的相當因果關係說,根本就有問題。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條件理論的修正論之一,用於限縮條件理論所產生之範圍無限的因果關係。
若以現在觀點,等同於「客觀歸責」,也就是去認定何種因果關係是可歸責的(用語不是很精確,不過懂意思就好)。

「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試請教,以實務之定義,何種情況才會認定無相當因果關係?
再以「推人落山崖」為例,推人落山崖被大鵬鳥半空中攔截吃掉有異常嗎?綜合行為當時之一切事實,有隻飢腸轆轆的大鵬鳥在附近,行為人將被害人推落山崖而被大鵬鳥吃掉,再正常不過了。
或許有人會問,行為人對大鵬鳥無法預見阿!沒錯,同理,甲對乙之下毒亦無法預見,但實務要求「綜合行為當時之一切事實」,說白一點,就是如果當時有錄影機拍到,你把錄影帶重播一次給我看,如果被害人仍會死,就代表有相當因果關係。

我是沒看過撲師的破,但就敝人粗淺之見解,因果關係本來就不會中斷,若無甲之下毒,丙就不會在食用完後10分鐘內死亡;若無乙之下毒,情況亦同。然而,這是否代表丙死亡之結果就可以歸責於所有具因果關係之人?敝人當然持否定見解。
當然,大大認為這種錯誤是「不重要的錯誤」,這點是可以討論的。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06:06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3 23: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前提:丙之死因=甲乙下的毒發生化學變化致死。
甲乙同時下毒,所以甲來說,乙之下毒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之一,「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簡單說,因有乙下毒,甲只要毒一下人就必死,所以甲與丙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反之乙亦同。

大大,小的認為,這段你硬要說是相當因果關係,恐怕有點拗。小的認為這裡頭機械性的條件因果關係是有的,但是如果要拉到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得要先思考說,這兩個人都正好下毒「而且」也正好都用到會有加成的效果的藥物,這才是是否建立起相當因果關係的樞紐。

嘎逼大大的這個問題,讓小的在思考是不是跟那種「本欲推落湖底淹死被害人結果甫落下橋面馬上撞到橋墩瞬間爆頭身亡」的這類因果關係的考點哩。
--
又發現自己說不清楚的問題了,趕快來翻書。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7-14 11:53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果就難在這邊,沒有明白的準標可運用,單純拼個法感。實務抓的理論有個特色:很好凹。因為實務經常是「先決定怎麼判再去想理論怎麼凹」,那很容易理解實務為何愛用某些明明不是最好的理論。換句話說,實務愛用的不是「最有理」,而是「最好凹」的理論。(所以引實務見解也會有同樣的好處,很好凹......偏偏其他人不能說你錯,學者們只能咬著牙幫你按個讚。)

=====================================================

依實務看法,大大舉被鳥咬走的例子,如果推下山之前有鳥已經在一旁待命,不代表一定有因果關係,討論如下:

假設a:該鳥有受過專業訓練,咬人成功率高=>推人下山與人被鳥咬死=>因果歷程正常

假設b:該鳥只是一般鳥,雖在旁待命,但咬人率低=>推人下山與人被鳥咬=>為異常因果

================以下討論假設a:因果關係正常===================

不過,就算推人行為與人死有因果關係,不代表一定能成罪。以下討論主觀上認知而影響到的部分,故意過失、因果歷程錯誤:

假設A:推人者知道有鳥在等,也知道該鳥咬人率高,而欲以讓人被鳥咬死的方式殺人=>殺人既遂(這是唯一一條能既遂的路,很扯)
假設B:推人者不知有鳥,或雖知有鳥待命,但依一般經驗法則,認為「鳥怎麼可能把人咬走?」而欲以讓人掉下山的方式殺人=>重大因果歷程偏離,阻卻故意,而續論殺未+過失致死。而過失同樣可以無預見可能性否定掉。

所以假設a的考試書寫順序為:
1.論故意殺人既遂->客觀T的因果關係成立->重大因果歷程偏離,否定故意
2.過失致死->客觀T的因果關係成立->否定過失(對鳥殺人無預見可能性。如果認為有的話那就成立...但似乎違背一般經驗法則)
3.論殺未->ok

結論:推人者過失致死排除,只論殺人未遂。我有說「因果關係正常」=「故意殺人既遂成立」嗎?二者差遠囉

================以下討論假設b:因果關係異常==================

推人行為與人死不具因果關係,推人者只論殺人未遂而不討論過失致死。雖然結論與因果正常是一樣的,但推論過程差很多。

=====================================================

題目如果沒特別設定該鳥之特質的話,依經驗法則,b可能性較高。但如果是要考試寫,那就要自己衡量寫a、寫b、或ab都寫了。題目差幾個字往往差很多。反過來說,如果題目是依考古題修改而來的話,那其實很容易抓到老師想考的重點。




以上單純對大大新舉的例子來說明...至於開樓po的例子我有說明在最上面,與此例無關。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3:00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7-14 11: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小的認為,這段你硬要說是相當因果關係,恐怕有點拗。小的認為這裡頭機械性的條件因果關係是有的,但是如果要拉到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得要先思考說,這兩個人都正好下毒「而且」也正好都用到會有加成的效果的藥物,這才是是否建立起相當因果關係的樞紐。

嘎逼大大的這個問題,讓小的在思考是不是跟那種「本欲推落湖底淹死被害人結果甫落下橋面馬上撞到橋墩瞬間爆頭身亡」的這類因果關係的考點哩。
--
又發現自己說不清楚的問題了,趕快來翻書。

我舉個例子來比較一下

甲邀乙至公園水池游泳,「而水池裡正好有被遺棄之鱷魚數隻」,因而乙被鱷魚咬死。乙死與甲之邀約有無因果關係?

想法A:乙至公園游泳,乙被鱷魚咬死=>異常
想法B:乙至公園游泳+「公園有鱷魚」,乙被鱷魚咬死=>正常

甲對乙下50%的毒,「而丙正好同時對乙下50%的毒」,乙因二人下毒合為100%被毒死。乙死與甲之下毒有無因果關係?

想法A:甲對乙下50%的毒,乙被毒死=>異常
想法B:甲對乙下50%的毒+「丙對乙下50%的毒」,乙被毒死=>正常



依76年台上192號判例,該用哪種想法來論述呢?

這二個例子都很異常,但是......

異常的是「水池有鱷魚的條件」還是「被鱷魚咬死的因果歷程」?

異常的是「他人正好下50%毒的條件」還是「被100%的毒毒死的因果歷程」?


補充你舉的例子:推人下水,撞橋墩而死。那我可不可以說這個因果關係異常?正常推人下水應該是溺死怎麼會是撞死?

想法A:推人下水而撞死=>異常
想法B:推人下水+「在可能撞到橋墩的地點推」,人撞死=>正常

ps.這例子通常是因果歷程錯誤的示範題,因果關係反而不是重點,不過也是要過才能討論因果錯誤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4 13:44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3:1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用疑惑,是因為最高法院採的是『純客觀相當因果』如此!

雖然條基因果不得出現假設,但是事實上甲乙的行為是存在,
甲+乙的行為而造成結果,
非乙下毒,丙就不死=不是這樣!
非甲下毒,並就不死=也是這樣!

至於死亡時間提前是!?因果偏離!?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07-14 15:14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3:44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7-13 21:31 發表的 [刑總]因果關係: 到引言文
甲和乙分別在丙的便當及飲料下毒,甲吃完便當,喝下飲料後死亡。事後法醫解剖屍體後認為,甲所下的毒,一般人食用後約一小時後死亡;而乙所下的毒原本濟量不足致人於死,惟湊巧與甲所下之毒發生化學變化,致丙食用完不到10分鐘即身亡。

 

本題中,乙成立未遂無疑。關於甲的部分,敝人以為,甲之下毒行為雖製造了丙死亡之風險,惟丙死亡之結果非甲之行為單獨造成,故不可歸責於甲。雖縱使無乙之行為介入,甲之行為最終能仍會造成丙死亡,但仍不影響結果之歸責。此同理於與推人下山崖被大鵬半空中叼走吃掉。不知道各位大大是否有不同的見解?


甲所認識的是「丙應該被他ㄧ個人所毒死」,所以乙的加入對甲而言,的確產生因果歷程錯誤
只是這樣的錯誤是否讓其間的因果關係出現重大偏離(異常),恐怕有很大的判斷餘地~
個人的想法很單純:毒死VS毒死,加上甲對丙死亡結果的支配關係自始未中斷(乙沒有取代這個地位)  所以早死與晚死的差別沒有令因果關係產生重大偏離


PS.你又打錯一個字囉....何以甲下完毒,又自己吃下了便當.....喝下飲料...東西都被甲吃完,那丙要吃啥??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4 15:2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00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