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又來請大家指教了。
謝謝喔!!
Q:
甲向乙購買A地,乙交付該地於甲占有使用後,遲遲未辦理移轉登記。如果乙再將該地出售於丙,並即辦理移轉登記。請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擬答:
一、丙得依照民法第767條請求甲返還A地。
(一)甲乙之間買賣契約與乙丙之間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皆因意思表示合致(民法153條)而成立。
(二)當乙依照民法758條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給丙時,A地之所有權人為丙。丙依照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合法取得A地所有權。
(三)因此,丙為A地所有權人,甲此時占有A地,係屬無權占有,丙得依照民法第767條請求甲返還A地。
二、丙得依照民法第179條以下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返還無權占有A地期間之利益。
(一)丙依照民法348條、367條、758條,合法取得A地所有權後,甲如果還占有A地,係屬無權占有。
(二)在甲無權占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