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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7-23 03: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甲乙丙丁为一专业杀手集团,甲为首脑。一日甲接到a的请托,希望以1000万的价码杀
掉前妻x与小白脸y二人。甲心想价码难得,想也没想就答应下来.........
<一>a的身分:
一.a对杀手集团的身分成立刑法29条之教唆犯:
   1.教唆犯乃教缩者较说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者而言.主观上尚须具有双重教唆故意客观上亦具
.......


唔....可是依据第二题题意,看不出C有推B这件事耶@@!
是A在梦游时撞到了B,使C可以趁隙逃出报警!!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3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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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0857risk 于 2009-07-22 21: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乙丙之刑责:
1乙丙二人持枪杀死xz之行为,应成立刑法杀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2乙丙主观上受甲指挥基于杀害xz之故意,客观上已着手实行将xz杀害之行为,该当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杀人既遂,洵无 疑义,唯乙丙所杀之行为主体并非y,而是z,此行为学理称为客体错误,依通说及实务采法定符合说,认为乙丙基于上开杀人 行为,认不阻却杀z故意,故均成立杀人既遂罪,乙丙任何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故成立本罪。
3乙丙将y杀死之行为,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理由同上
4综上所述,乙丙杀人之行为,对x应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杀人既遂罪」,对y论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 「杀人既遂罪」,对z论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杀人既遂罪」。该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应依本法第五十条分别定出 「宣告刑」后再依第五十一条实质竞合的规则定出「执行刑」。
.......

请问0857大大,为何会认为题一中的丁为无罪呢?
个人浅见以为,我国的杀人罪既然有罚预备,当丁参与共同谋议杀害XY的同时,
就已经进入了杀人的预备阶段了,因为到了当天也仅是完成当天谋议之事。
虽然丁并无执行该次杀人行动,而在讨论阶段就抽身了,但丁毕竟是知道有这次犯罪的计画,
如丁可以算无罪...那首脑甲是否也可算无罪呢?

初学法律,希望可以和你讨论^_____________^"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3 1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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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07-23 18: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唔....可是依据第二题题意,看不出C有推B这件事耶@@!
是A在梦游时撞到了B,使C可以趁隙逃出报警!!


那应该是我口误吧...所以-->推改成撞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23 1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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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丁在共同谋议之阶段即出于己意而中止,故为杀人预备的中止犯

若是刑法271第三项杀人预备罪的话.表示说行为人没有着手.既然没有着手当然不会有
中止(未遂)之适用啰
且共谋共同正犯要适用中止未遂之下.---->结果不能发生
所以XZ都死了表示既遂了

虽然丁并无执行该次杀人行动,而在讨论阶段就抽身了,但丁毕竟是知道有这次犯罪的计画,
如丁可以算无罪...那首脑甲是否也可算无罪呢?

刑法上共同正犯是2人以上共同"实行"之.原旧刑法为共同实施修为共同实行.表示数名正犯必须
于犯罪阶段上具备犯意之联络(共同行为决议)及行为之分担(共同行为实施).且直到逾越着手阶段
使得有共同正犯之适用.而丁于上着手之前已退出故意无犯意之联络及行为之分担且亦无共谋共同
正犯之适用...详情94年修法理由....表情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23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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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首先刑法25-27条规定,行为人必须先有「着手」行为后,才能论既、未遂,那着手之前,就是预备阶段,那为何预备,指的是行为人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一切准备举动,亦即供犯罪之实行臻于可能或使便利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表现打探被害人之所在,前往犯罪场所途中潜伏…本题大纲写「讨论暗杀」计划,题意不是甚明,所以我把它设定成「阴谋」,个人研判甲乙丙丁四人仅对案情有犯罪企图,共同协议计谋,意思表示合致而实施犯罪。那阴谋在我国立法以不罚为原则,仅对少数特定重大的犯罪,予以规定处罚,本法二七一仅处罚到预备,并无阴谋,且甲叫丁放假未参与整个构成要件之行为所以连预备阶段都没有,如果丁已在预备阶段,准备将xz干掉之前置行为,那其犯罪行为显露出一定之危险性,我才认为丁应该成立预备杀人罪,故本题丁之行为应无罪。

至于甲的行为,既然受a的重金请托,本身不需要亲自犯罪,因为有操作犯罪支配行为,只要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乙丙实施犯罪之行为者,均为释字109的共谋共同正犯,所以甲仍然负杀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3 21:05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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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何许人也?
有无大大可以指点迷津?
是典委来的吗?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23 23:46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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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的刑法教授!!!

http://ntu.elearn.hinet.net/portal/sh...l.jsp?tea_id=lms  参照吧!!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4 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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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谢谢0857和q879两位大大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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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25 09:36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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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一定一边看投名状一边出考题
嘻嘻 表情


相信自己
无限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9-26 02:11 |
bbf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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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阿!!!!!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12 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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